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12-21 【作者】 【来源】
郑政办〔2016〕75号
各县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房地产调控工作,抑制投资投机性购房行为,稳定住房价格,坚持 “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升级现有限购政策。在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郑州市部分区域实施住房限购的通知》 (郑政办〔2016〕64号)规定限购区域内,将180平方米 (含)以上住房 (包括新建商品住房和存量住房)纳入限购范围。
二、非郑州户籍家庭,在本市购买住房时,需提供在本市连续缴纳2年以上 (含2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证明。
三、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的,不仅要严格执行贷款金额不超过相应最高贷款限额、月还款额度不超过家庭收入60%的规定外,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严格按照缴存余额规定的倍数发放个人贷款,不得突破。
四、税务部门对定价过高、涨幅较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应进行重点稽查。
五、对脱离实际提高住房销售申报价格,经查证实际销售价格明显低于申报价格的,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约谈企业,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可暂停该项目网上签约资格。
六、进一步加强执法力度,政府各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开发企业实施相应的监管措施,并建立市场联合管理长效机制。
七、各县 (市)、上街区人民政府以及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郑东新区、郑州高新区、郑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切实履行本行政区域房地产调控主体责任,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12月22日实施。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