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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06次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国国土规划纲要(2016—2030年)的通知。推动公众参与。建立专家咨询制度,成立具有广泛代表性的专家委员会,加强国土规划编制实施的咨询论证。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科学、高效、集约利用国土空间重要性的认识,提高全社会参与《纲要》实施与监督的主动性,营造有利于依法依规开发利用国土空间的良好氛围。

  • 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
    日期:2017-08-03 点击:135次

    国土资源部等八部委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改革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方式。地方政府可依据国家产业政策,对工业用地采取先行以租赁方式提供用地,承租方投资工业项目达到约定条件后再转为出让的先租后让供应方式,或部分用地保持租赁、部分用地转为出让的租让结合供应方式。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工业用地弹性年期出让政策。支持各地以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方式供应标准厂房、科技孵化器用地,为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经营场所,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设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54次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业主委员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设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区(市)县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照有关规定审核业主委员会提交的维修资金专户开设备案资料,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操作细则
    日期:2017-08-03 点击:208次

    上海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核工作的通知》操作细则。伪造合同、出具虚假证明、租赁等违规提取行为,市公积金中心将依法向职工工作单位通报,追回违规提取资金,可处违法所得款额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罚款,同时,取消该职工三年内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格。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关信息依法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对协助或自行造假进行违规提取的机构和人员,要严肃处理并依法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
    日期:2017-08-03 点击:192次

    上海市关于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租赁补贴标准的意见。进一步完善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工作,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沪府发〔2007〕45号),从2017年1月1日起,调整本市廉租住房租金配租家庭的租金补贴标准。

  •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450次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修订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的通知。新修订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办法》(津政办发〔2017〕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已由市政府办公厅印发,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为保证新《办法》的顺利实施,现将原《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示范文本)修改为《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并对相关条款内容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天津市存量房屋买卖协议》(示范文本)自2017年3月1日启用。

  •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182次

    杭州市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限购措施的通知。限购范围包括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杭州之江国家旅游度假区、萧山区、余杭区、富阳区和大江东产业集聚区。

  • 重庆市关于印发积极稳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杠杆率
    日期:2017-08-03 点击:129次

    重庆市关于印发积极稳妥降低房地产开发企业杠杆率。加强组织领导。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牵头开展兼并重组工作。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区县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工作。要加强对房地产企业兼并重组的甄别认定和科学领导,确保房地产开发企业兼并重组工作平稳有序进行。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753次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开发建设单位应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2个月内缴清土地价款,逾期不缴的,列入黑名单,并依法向社会进行公告,暂停其参与郑州市范围内新增房地产项目资格。开发建设单位在缴款通知书出具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缴清土地价款的,由各相关单位或部门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日期:2017-08-03 点击:225次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申请购买首套住房时,应提供自购房之日起前3年内在南京累计缴纳2年及以上个人所得税证明或社会保险(城镇社会保险)证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不得通过补缴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购买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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