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的通知。落实去库存月报工作责任。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工作,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月报人备案制度。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部门要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责任领导、月报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成都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管理办法。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备案及其注销、变更政策的宣传;不得利用合同登记备案及其变更、注销等业务向购房人收取任何费用或投机炒作或为购房人提供不实材料,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有前述行为的,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抄送人民银行征信部门 。
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各级财政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要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印发的《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财政资金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综〔2015〕6号)的规定,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棚户区改造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分配以后年度棚户区改造资金、调整相关政策等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认真开展棚户区改造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并做好绩效评价结果的应用,提高棚户区改造社会经济效益。
浙江省关于开展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政策。在原有小区用地范围内加装电梯的,加装电梯后新增面积为加装范围内全体业主共有,不予按房屋办理不动产登记,容积率增加部分不再征收地价款,免于补缴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及其他相关行政事业性收费。有条件的地方可根据地方财力对特殊困难家庭给予适当补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 房产税 土地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化解房地产库存的若干意见。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政府是化解房地产库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责任主体,必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摸清库存和市场情况,研究制定去库存具体实施细则并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争取利用2-3年的时间,使本地区库存处于合理水平。省级财政将对2016年房地产去库存工作业绩比较突出的城市给予一定额度的资金奖补。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加强督查指导,结合工作实际出台相关配套政策。
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全局意识,强化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联动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将通过建设市场监管及诚信一体化平台,实现精准有效监管。要坚持“守信者放宽、失信者严管、放宽不放松、放开而有序”的原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对待,对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质量问题较多、信誉差的企业则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南京《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发展规模化租赁机构,规范租赁市场秩序;研究完善公租房货币化的相关政策和办法,探索对于新就业人群,阶段性给予承租社会化房屋的租金补贴,提高公租房等保障方式的覆盖率和普惠度。鼓励和支持区、园区利用存量资源,加强对人才住房的支持力度。
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加强临时用地管理的通知。建立临时用地审批报备和定期检查制度。各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将本区县范围内的临时用地审批情况按季度向市国土房管局报告。市国土房管局资源处、执法总队、地籍管理中心、开垦中心等部门组成检查组,不定期进行抽查,对发现的审批、监管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由检查组转执法监督处按照本市行政执法监督有关规定实施执法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