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11 【作者】 【来源】
鄂建文〔2016〕20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县(市)住建委(局)、规划局、房管局、城管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房地产去库存的决策部署,摸清库存底数,精准发力化解库存,稳定房地产市场,决定从2016年5月起建立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报送单位
全省房地产去库存月报报送单位与房地产市场监测月报报送单位一致,即:全省12个设区市、24个非设区市、1个林区、39个县城以及4个单独统计的市辖区的房管部门(见附件)。
二、报送内容
1、库存面积。即《新建商品房供应基本情况表》中的“月末累计可售面积”和“月末累计可售套数”指标。报送截至上月末,所有已批准预(销)售但未售出的商品房面积(套数)的总和。
2、预期库存面积。即《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表》中的“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但未批准开工的面积”和“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但未批准预售的面积”指标。报送截至上月末,所有已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建筑面积,以及已经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尚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商品房项目建筑面积。
3、去库存工作情况。报送《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主要包括:截至上月末,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展情况及成效,已采取的房地产去库存措施,存在的问题及下一步打算等。
三、报送时间
每月3日前,报送上一月度的房地产去库存月报。逢元旦、劳动节、国庆节等法定节日,顺延到节后第一个工作日报送。
四、报送方式
通过“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众网”行政管理信息平台,进入“湖北省房地产市场监测系统”,在《新建商品房供应基本情况表》、《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表》、《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栏目报送相关数据和文字材料。
五、工作要求
1、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住建、规划、房管、城管、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住建、规划部门要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同级房管局提供截至当月末已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基本情况、规划建设规模等信息。各级房管部门要及时将商品房预售许可信息与合同网签备案、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信息进行比对,认真统计、更新商品房库存面积、预期库存面积。各级城管、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于每月30日前,分别向同级房管局提供违法建设治理和住房公积金使用情况。
2、提高去库存月报数据质量。各级房管部门报送的库存月报数据和相关工作情况,是省政府每半年对市(州)政府房地产去库存工作进行督查的重要依据,是市(州)政府每季度对县(市)政府进行督查的重要依据。各级房管部门要在开展房地产库存专项调查、建立部门信息共享机制的基础上,提高房地产库存月报数据质量,确保数据的及时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3、落实去库存月报工作责任。各级房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房地产去库存月报工作,建立起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负责的工作机制,实行月报人备案制度。4月28日前,各市、州、直管市、林区房管部门要将本级及所辖县(市、区)的责任领导、月报人名单和联系方式以电子版形式报厅房地产市场监管处备案。
联 系 人:王南 王菲
联系电话:027-68873068
电子邮箱:hbjsfcc@163.com
附件:1、80个报送单位名单.doc
2、新建商品房供应基本情况表.doc
3、新建商品房开发建设表.doc
4、房地产去库存工作情况.doc
5、月报责任领导、月报人备案表.doc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