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6-4-25 【作者】 【来源】
日政发〔201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房地产业和建筑业是我市的支柱产业之一,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为推动我市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实际,提出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坚持“适应形势、放管结合、能简则简、能免则免”的原则,在遵循现行政策法规的前提下,针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行政收费、审批服务、市场监管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加快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审批服务,提升监管效能,最大限度地放开建设市场、减轻企业负担,营造宽松公正、规范有序的行业发展环境,确保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平稳健康发展。
二、主要内容
(一)调整规费缴纳政策
1.调整建设工程部分收费标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标准的80%(即8元/平方米)征收,收50%缓50%。
2.取消部分收费项目:①取消防雷装置设计审核费;②取消防雷装置验收检测费。
3.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费缴纳政策:
(1)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一次性开工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先缴纳50%综合配套费(即先缴纳56元/平方米),其他配套费(包括剩余综合配套费56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10元/平方米)缓缴半年;
(2)房地产开发企业当年累计在我市开工面积达到5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先缴纳40%综合配套费(即先缴纳45元/平方米),其他配套费(包括剩余综合配套费67元/平方米、专项配套费110元/平方米)缓缴半年;
(3)燃气配套费暂按2200元/户缴纳,主体竣工验收前缴齐;
(4)暂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暂不缴纳供热配套费;
(5)供电设施配套费分期缴纳,项目用电申请时缴纳20%,进场施工前缴纳30%,项目竣工送电前缴纳50%。
4.减轻建筑行业用工缴费负担。将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提取比例由2.6%下调为1.3%;对大型或跨年度的工程,一次性缴纳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分期缴纳。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总承包企业和与建设单位直接发生合同关系的专业承包企业)各按照工程合同总造价的1%缴纳,缴存比例与企业诚信状况挂钩,对上一年度从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设单位、从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单位、建筑市场信用考核优秀的企业,免予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情况严重、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企业,按2%的比例缴存建筑劳务工资保证金,直至清出建筑市场。
5.调整房地产开发项目相关土地费用缴纳政策。土地招拍挂过程中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测绘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核算,不再单独收取;免缴国有建设用地履约保证金。
6.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上的集体商业用房、老年房、分户房等项目建设,一并适用上述规费政策。
所有缓缴的费用及保证金后续缴纳情况纳入企业信用管理。
(二)鼓励城中村拆迁改造货币化安置
完善城中村拆迁改造安置政策,鼓励被拆迁人采取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比例,减少过渡费用,推动城中村拆迁安置由“就近安置”向“就好安置”转变。符合条件的被拆迁人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货币化补贴。政府批准实施城中村拆迁改造项目的被拆迁人,在既定期限内按照政府安置政策所规定的面积签订拆迁货币化安置协议的,按200元/平方米标准给予货币化补贴。
2.房地产开发企业让利。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牵头,根据自愿原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承诺自愿在被拆迁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时点优惠300元/平方米的楼盘,编制《优惠楼盘名录库》。由被拆迁人自行与《优惠楼盘名录库》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商品住房价格,根据购房合同,对不超过政府安置政策所规定的面积部分,在双方达成的成交单价基础上自愿优惠300元/平方米。
3.税费优惠。被拆迁人选择货币化安置购买新建商品住房,且购房成交总价不超过货币补偿的,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免征相关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契税;购房成交总价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相关税费。
4.优惠政策所需资金由各区县政府(管委)和项目业主单位筹集支付。
(三)优化审批服务和行业监管
1.优化规划审批环节。不再将景观绿化图纸审查作为规划许可的条件;实行项目审批提报材料一审终结制,申报材料在一个审批服务窗口提验通过后,即可在各工作流程中统一流转使用。
2.放宽招投标监管范围。在非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可依法自主组织实施、自行确定施工、监理单位的基础上,进一步简化直接发包工作程序,实行一次性备案;实施建设工程合同网上备案管理。
3.简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在保证工程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取消所有质量安全样板预约检查;取消临建房屋、临时用电、脚手架工程、临边防护、施工升降机安装后60—70日内安全装置检查、起重机械拆除、塔式起重机第一次附着安装完毕、高处作业吊篮等8个安全节点预约检查。重点做好监督巡查和随机抽查,突出对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作用。
4.优化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网络化管理,切实提高监管效能。对开发项目按照多层1500元/平方米、高层2000元/平方米确定监管额度,对额度内预售资金进行监管,优先用于项目建设。调整预售资金拨付节点,取得预售许可、主体结构完成一半、主体结构封顶、单体初验、竣工验收节点分别申请支取不超过监管额度的30%、30%、25%、10%、5%的款项,用于支付相关费用。
5.完善土地供应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商品房库存量和市场供求变化情况,合理确定商品房用地供应量,避免商品房用地集中过度投放。对于商品房存量过大、去化期限超过20个月的区县,应调减商品房用地出让规模。
6.加快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消防验收(备案)。在房地产开发项目消防图纸设计审查暂不具备受理条件的情况下,可先行只报图纸,并于15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应审图意见。积极推进省消防设施检测提速,接到企业检测申请后,协调检测机构3个工作日内组织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合格检测报告;对检测合格的,5个工作日内出具并送达检测报告。对暂不具备验收受理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可先期介入组织初验,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出具验收报告;对验收不合格的,积极从技术方面提供整改支持。
7.压缩房屋建筑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涉及国家公共安全的重大建筑工程和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等特别重大灾害后果,需要进行特殊设防的房屋建筑工程(国家标准GB50223—2008规定的甲类)外,其它房屋建筑工程不再纳入地震安全性评价范围。除甲类建筑工程外,其它建筑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阶段的审查并行办理。
8.提高供电设施施工效率。在供电设施施工合同中明确施工周期,房地产开发企业完成相关土建工程、外线施工手续并按规定比例缴纳配套费后,对一般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60个工作日;对35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20个工作日;对110千伏小区配套项目,供电设施有效建设周期不超过180个工作日。
9.推行行业信用管理。进一步完善覆盖开发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等主体的行政审批、行业监管与诚信一体化平台,对接省级监管平台,以“四库”(项目库、企业库、人员库、信用库)为基础,对各类主体建立信用积分,依积分状况确定相应的资质资格,享受不同的优惠政策。对不按施工图施工的企业,给予严厉处罚。
三、有关要求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强化全局意识,各司其职、协调配合,改进作风、提升效能,强化对房地产业和建筑业发展的联动监管,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企业相关行政审批费用减免、缓缴及放宽监管等,将通过建设市场监管及诚信一体化平台,实现精准有效监管。要坚持“守信者放宽、失信者严管、放宽不放松、放开而有序”的原则,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行差别化对待,对质量好、信誉高的企业可减少监督检查频次,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对质量问题较多、信誉差的企业则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并取消相关优惠政策。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市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日政发〔2015〕7号)相关优惠政策延期至2017年12月31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
201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