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4-7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发〔2016〕1号
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明确开具政策性住房证明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房管局,滨海新区规划国土局,各有关单位: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才流动不断加大,原在我市工作职工到外地就业的,按照当地政策需开具本人(或配偶)在我市工作期间或者户籍在我市落户期间,是否享受过政策性住房的证明。为方便此类人员开具相关证明,规范证明开具流程。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具证明程序
申请人须携带本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申请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代理人须提供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一)关于开具是否享受福利住房及单位住房补贴等证明
根据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工作职能分工的有关规定,各区县、各委办局(集团公司)负责所属单位房改工作。申请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有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据实填写《职工个人房改情况调查表》(附件1),由局级主管部门审核确认。
申请人在本市的工作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据实填写《职工个人房改情况调查表》并审核确认。
(二)关于开具享受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证明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通过查询天津市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开具申请人是否享受我市住房保障政策情况证明(附件2),加盖区(县)住房保障查询专用章(附件3)。
二、相关要求
各区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要建立工作台帐,对开具证明相关事项进行登记造册,并留存申请人身份证件及相关证明复印件。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经申请人签字的书面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件复印件须一并留存。各单位开具相关证明要依据书面记载及相关资料出具职工住房证明,不得弄虚作假;对不如实填写职工住房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的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责任。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