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
【发布日期】2014-8-8 【作者】 【来源】
湘建房[2014]144号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房地产管理局(住房保障局)、规划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
为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地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及经济园区可购置适当面积的普通商品房用于公租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房,纳入2015年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享受国家、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有关资金补助及配建房源税费减免政策、鼓励被征收对象选择货币补偿、政府支持被征收对象到市场上购房。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缴存地以外的省内其他市州购买自住住房的,可享购房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无房户租赁住房用于本人自住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但月提取额不得超过本人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
三、信用等级评定为A级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采用住宅产业化的建设项目,资本金监管比例减半。建设项目总投资达到25%以上的项目,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四、各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要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审批时限要缩短三分之一。开展全面检查,立即禁止和取缔乱收费、搭车收费和乱摊派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五、各地可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8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