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广州市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则(试行)。土地执法责任追究实行定员定岗、分片包干、领导负责制。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谎报瞒报或没有按时完成整治违法用地责任书任务的分管领导、经办人要严格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和《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等规定追究其相应责任,并追究相关部门的责任。
广州市城镇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已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协议约定负责经营管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建成后通过公开拍卖停车场经营权引入专业公司经营管理,拍卖经营权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
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天津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于2008年9月8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本市新建和在建的住宅小区及公建项目,按照规划建设再生水工程的,按建筑面积收取工程建设费。住宅、公建再生水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为每建筑平方米23元。水表费另行据实收取。
天津市规划控制线管理规定。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已经损坏,不再具有保护价值的,位于中心城区以内的,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位于中心城区以外的,由所在区、县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专题报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修改相应规划,撤销相应的紫线。
天津市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管理办法。不得破坏、污染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土地,禁止在区内建窑、建坟、挖沙、采石、取土、采矿、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挖塘养鱼和禽畜养殖。
天津市住宅及公建再生水供水系统建设管理规定。住宅小区和公建项目具备再生水供水条件后,由自来水供应单位组织水源切换工作,加装计量,再生水趸售给自来水供应单位,所需切换资金由再生水供应单位负责,住宅小区内的再生水设施运营和维护仍由自来水供应单位负责。
天津市外地勘察设计企业进津管理试行办法。在日常管理中发现进津勘察设计企业有违反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本办法规定的,除依法进行处罚外,单项备案的企业一年内不予办理进津备案,已取得年度备案证书的企业,收回证书,并通报企业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上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天津市新增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履行监管职责不到位、对新增建设用地批后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者发现后不能督促及时整改,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