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中共广州市委办公厅、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土地执法共同责任制的意见。检察机关对国土房管部门、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依法作出立案或不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穆送的国土房管部门、公安机关: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的,可以提出检察建议,并书面通知移送的国土房管部门、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并向国土房管部门和公安机关退回案卷资料。
关于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的公告。
关于积极防御地震等自然灾害充分发挥城建档案作用的通知。高度重视城建档案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工作的领导。各级建设(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建档案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履行对城建档案工作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领导,把城建档案工作纳入建设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纳入职责考核范围,及时研究和解决城建档案工作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特别是在加大经费投入、配备高素质人才、保持机构人员稳定等方面给予充分关注。
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为我市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做好测绘保障服务的若干意见。做好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测绘保障服务是各测绘单位的应尽责任,是一项艰巨而紧迫的任务。各测绘单位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解放思想,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自主创新,着力构建“数字广州”,加强信息化测绘体系建设,抓住机遇,顺势而为,迎难而上,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为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好主动服务和规范管理工作的决定。全面落实土地执法动态巡查制度,切实做到对违规违法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完善土地执法机制,形成市政府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社会各界广泛参与,齐抓共管的土地管理共同责任体系;改进监管手段,加快建设“天上看、网上管、地上查”的建设用地监测网络,充分运用好卫片、航片、地籍管理系统等技术手段,形成全市统一的综合监管平台。
住房基金管理办法。为保证住房建设、维修、出售、出租、管理等工作的正常开展,市房产管理局负责编制年度“住房建设投资计划”、“房屋维修计划”、“房产经营管理费用支出计划” 和“住房基金资金收支平衡计划”,报市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苏州市区住房保障对象户籍人口情况认定规定(试行)。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户籍从苏州其他城区迁入中心城区(平江、沧浪、金阊区)已满2年的家庭,在中心城区的住房保障窗口申请,中心城区统一实施住房保障。 户籍在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的家庭,在户籍所在区申请,按区分别实施住房保障。
杭州市城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施意见(试行)。选择产权调换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当严格按照被拆迁房屋评估价格和安置用房评估价格进行资金结算。确因自然间不可分割等原因增加建筑面积需按安置用房评估价格优惠结算的,优惠结算部分建筑面积最高不得超过10平方米。选择产权调换的不再享受本意见的货币补偿和补贴政策。
成都市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郊区(市)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的指导意见。各郊区(市)县房产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城市房屋拆迁信访工作,确定专人负责,全面贯彻落实信访工作相关制度,对上访反映的问题应依法认真调查处理,做好政策解释和息诉息访工作,把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造价(定额)管理工作的意见。工程造价管理一直是国务院建设行政部门的重要职责。长期以来,各地工程造价(定额)管理机构受本地建设行政部门委托,承担了工程造价(定额)的行政管理职责,为发挥资金投入的最大效益,维护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做了大量的基础工作,对促进我国工程建设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