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法规
武汉市房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规范销售行为的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存在以上违规销售行为的,我局将依法责令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信用档案,向社会公示。在整改完成前将暂停项目网上签约和预售资金监管帐户的资金拨付。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历史建筑保护与利用工作的通知。不在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建高层建筑。在历史文化街区以及其他历史建筑集中成片地区,禁止在对其历史风貌产生影响的范围内建设高层建筑和大洋怪的建筑。新建建筑应与历史建筑及其历史环境相协调,保护好历史建筑周边地区的历史肌理、历史风貌,严格按照保护规划要求控制建筑高度。
山东省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各地要高度重视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明确责任主体,细化责任分解,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动产登记规范化建设各项要求落实不到位,工作不认真,敷衍应付,进展缓慢的,省厅将进行批评约谈。对违反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玩忽职守,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支持北京市、上海市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的意见.要高度重视开展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按照已经确定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扎实有序推进发展共有产权住房工作。同时,要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在建设模式、产权划分、使用管理、产权转让等方面进行大胆探索,力争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试点经验。对共有产权住房试点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总结并报我部。
北京市共有产权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人才工作需要,在重点功能区、产业园区范围内及周边建设筹集共有产权住房,用于满足区域范围内人才居住需求。具体建设筹集、申请及配售办法另行制定。
成都市拍卖土地建设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市级住房租赁公司或区(市)县自行组建的住房租赁公司应按照人才安居政策优先保障人才住房需求,并按照国有资产经营要求,认真组织开展住房租赁业务,努力提高国有资产经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租赁住房试点方案。强化指导监督。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监督,依法规范运行。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基层首创精神,健全激励和容错纠错机制,允许进行差别化探索,切实做到封闭运行、风险可控,发现问题及时纠偏。
杭州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细则。企业违反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有关规定的,由住保房管部门责令整改。情节严重或拒不整改的,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由国土部门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关于规范商业办公类用房分割和转让的实施意见。2017年4月21日以后符合本实施意见规定进行无实体墙分割的商业、办公用房,测绘机构在实测时须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对界桩或界址线进行测量并保留照片等证据材料。建设单位和房屋权利人须保留现场界桩或界址线,若未按规定保留,一经发现,不予办理转让手续。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信用管理暂行规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建立公共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机制,将房地产中介信用网络监管平台相关信息实时交换至广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开放给其他相关政府部门、银行、社会组织等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