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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日期:2017-09-16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143次 [字体: ] 背景色: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停车场建设的若干意见

【发布日期】2009-6-2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停车场建设,尽快缓解我市中心城区停车难问题,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鼓励有条件的社区设置临时停车场

(一)对有停车需求及有条件设置停车泊位的住宅小区,在满足人、车通行的前提下,遵循不扰民、不堵塞交通、不影响消防通道畅通的原则,在住宅区内适合划线的道路两侧或空地设立临时停车泊位,同时完善交通标识标线。

(二)设置临时停车场,应当经专有部分占社区内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并应当首先满足本社区内业主的需要。

(三)社区临时停车场设置和管理的有关事宜,可由业主委员会组织;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可由所在地居委会组织。利用社区临时停车场收取的费用,扣除必要的管理费、设施设备维修费等费用后,其他收益归共同拥有该物业的业主所有,并按照业主大会或专有部分占社区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且占总人数2/3以上业主的约定使用,可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和共用部分的维修养护等,资金数额和流向应定期向业主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二、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建设配套停车场

(一)鼓励确有停车需求但原停车泊位不足的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增加停车泊位。

(二)按现行供地政策,行政企事业单位配建停车场采用划拨、协议及公开出让等方式取得建设用地。

(三)建设经费以需求单位自有资金解决为主,不足部分按单位原资金渠道申请补充解决;如需求单位自有用地,也可采用将建设用地作价等方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行合作建设。使用自有资金建设的,建成后由需求单位负责经营和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建设的,建成后拍卖经营权所得扣除维护成本后全额上交财政,由中标单位负责经营管理;合作建设的,建成后按合作协议经营管理。

三、鼓励行政企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

(一)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按停车场经营条件到所在区交通部门申请办理停车场经营手续,经营收费按《广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鼓励办法》执行。

(二)鼓励有内部停车场的行政企事业单位与周边有停车需求的用户签订停车协议,满足相互间的错时停车需求,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周转率。收费标准按现行停车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鼓励经营性单位配置临时停车场(泊位)

(一)酒家、商场等经营性单位配建停车泊位不足的,在符合规划等相关要求的情况下,可通过增建、扩建或改造等形式增加停车泊位,以及采取有效措施配置临时停车位,以最大限度地满足停车需求。

(二)经营单位征得建筑物业主同意后,可向市规划等部门申请在其建筑物规划红线内、道路红线之外的空余用地设置临时停车场(泊位),经批准后实施建设。

(三)临时停车场(泊位)应由经营单位负责管理,或委托其他经营单位经营及管理。

五、鼓励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

(一)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的用地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二)新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计入项目成本列支。

(三)已建线路地铁换乘配建停车场可单独申请立项。

六、鼓励利用闲置、“烂尾”、“退二进三”企业地块建设停车场

(一)国土房管部门收回的闲置、“烂尾”地块和“退二进三”企业地块,可根据规划和停车需要用于停车场(含临时停车场)建设,并由地块所在区(县级市)的建设和市政部门统筹实施。停车场可相应配套商业,其中地面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二)暂不符合收地条件的闲置地块,经有关部门批准,可根据停车需求建设临时地面停车场,经营管理原则上由地块管理者负责,也可委托其他经营单位进行。

七、鼓励有建设条件的公共绿地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

(一)公共绿地配建地下停车场由规划部门统一规划,加建地下停车场由用地单位拟制方案报规划部门确定后,由用地单位组织实施;配建(加建)地下停车场应兼顾人防要求。

(二)停车场可采取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方式,产权归政府所有,经营权可向社会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为便于办理报建等手续,项目业主暂定为各地块的用地单位。建成后的停车场按规定办理产权证。

(三)停车场建设资金可通过社会融资、合作建设、政府投资等多种渠道解决。

(四)停车场的维护资金原则上用经营权拍卖收入解决,缺口部分在城市维护费中安排。

(五)停车场建设需配套商业的,其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八、支持公共配套停车场建设

(一)对社会公众开放的停车场均属于公共配套停车场,建设资金来源为政府财政投入或引入社会资金。

(二)停车场供地执行现行供地政策,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采用划拨方式供地。

(三)停车场可相应配套商业,地面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25(含0.25)以下,地下停车场配套商业建筑面积与停车功能建筑面积之比应控制在0.5(含0.5)以下,具体由规划部门核定。涉及配套商业的,按规定计收土地出让金。

(四)引入社会资金建设的停车场,建成后由投资单位按协议约定负责经营管理;使用政府财政资金建设的,建成后通过公开拍卖停车场经营权引入专业公司经营管理,拍卖经营权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全额上交财政。

九、鼓励建设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一)市中心区停车场建设优先选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场。

(二)塔式等机械车库外立面符合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标准的,可以设置户外广告,其收入作为停车场运营收入的一部分。

(三)其他具体鼓励政策按《关于鼓励建设经营机械式立体停车场的意见》执行。

十、简化审批流程

由市交通部门牵头,组织市政、规划、国土房管、公安交警、消防等部门研究制订停车场审批的简化程序。对符合停车场设置条件的申请,各单位应及时办理审批手续。

十一、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政策

(一)合理调整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的标准和结构,进一步完善收费管理办法,具体政策由市物价部门负责制订并适时报市政府出台实施。

(二)利用价格杠杆引导机动车合理停放。

十二、其他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停车场用途。

(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具体的配套行政规范性文件,切实实施本意见。

(三)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六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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