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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规专栏简介

房产法规

  •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日期:2018-04-08 点击:203次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保障土地利用资金投入。确保耕地保护、土地利用规划编制、土地管理信息化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投入,加大土地储备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多渠道、多元化投入机制,确保土地管理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积极拓宽融资渠道,增加土地储备财政投入。鼓励吸引社会主体参与城市拆迁安置房建设。

  • 湖北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
    日期:2018-03-30 点击:215次

    湖北省关于建立房地产市场调控会商制度的通知。加强风险防控。省级会商领导小组会商解决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问题和风险,指导市级会商工作小组在预售许可、土地竞买、购房融资等方面加强联合监管,形成监管合力。主要包括:对具备商品房预售条件,经督办仍拖延上市、变相捂盘的项目,暂停其土地竞买资格;对提供“首付贷”等违规融资的房地产企业列入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取消网签资格;建立购地资金审查制度,经审查资金来源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土地竞买资格,并在一定时间内禁止参加土地招拍挂;加强个人住房贷款业务审贷管理,严禁个人综合消费贷款等资金挪用于购房等。

  •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30 点击:121次

    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房产主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物业服务及收费行为监督检查。物业服务主体违反物业管理法规和价格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职能分工,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
    日期:2018-03-23 点击:116次

    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对党中央明确的改革任务要坚决落实到位,涉及机构变动、职责调整的部门,要服从大局,确保机构、职责、队伍等按要求及时调整到位,不允许搞变通、拖延改革。要加强对各地区各部门机构改革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区各部门推进机构改革情况和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党中央报告请示。

  •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细则
    日期:2018-03-23 点击:193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细则。对违反规定购房或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购房人,房地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和产权登记手续,并由其承担相应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对未严格核实购房人购买资格、违规签订商品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合同或代理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依法严肃处理。

  •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
    日期:2018-03-21 点击:186次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地价评估技术规范。划拨土地办理协议出让。使用权人申请以协议出让方式办理出让,出让时不改变土地及建筑物、构筑物现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出让时重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的,应按本规范评估在新设定规划建设条件下的出让土地使用权正常市场价格,减去现状使用条件下的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作为评估结果,并提出底价建议。

  •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
    日期:2018-03-21 点击:157次

    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申请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有关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告知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

  •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
    日期:2018-03-13 点击:192次

    湖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管理办法。违反本办法规定,申请人隐瞒、虚报或者伪造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信息骗取保障性住房的,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腾退;已承租、承购保障性住房的,按照市场价格补缴承租、承购期间的租金及费用;申请人在5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城镇住房保障。

  •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日期:2018-03-11 点击:531次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公房承租人变更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我市直管公房变更承租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原承租人迁出本市或死亡,与原承租人同一户籍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且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符合承租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无异议的,可按原承租面积继续承租。

  • 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8-02-28 点击:2184次

    北京市关于集体土地被依法征收后依嘱托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的指导意见。集体土地被部分征收,其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经合法批准已由后续权利人使用,且后续权利人提出登记申请的,登记部门在为其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登记后,应同时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告作废原权利人所持有的《集体土地所有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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