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工作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6-5-11 【作者】 【来源】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加大商品房市场交易秩序监管力度,严格规范商品房预售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2010]53号)等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的工作通知如下:
一、办理范围
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后,原则上不予撤销。
购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了解除合同协议的,可持身份证明和相关材料办理撤销合同备案手续:
1、购房人对所购房屋因质量或结构问题、规划或设计变更导致房屋现状发生变化,要求解除合同的,由售房单位提供证明材料。
2、购房人因房屋建筑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3%,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房产测绘中心确认的预测绘和实测绘报告。
3、因售房单位的责任,超过约定期限1年内未办理登记,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退款凭证。
4、购房人办理按揭贷款手续未获批准或批准后无力偿还不能继续履行合同的,需提交贷款机构出具的证明。
5、售房单位工作人员失误,将购房人具体房屋信息录入错误;购房人在所购项目中换购房屋,要求更正合同信息的;需提交新签订并备案的合同。
6、购房人因出国留学或定居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护照和留学、定居许可证明。
7、购房人(或者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急需资金,要求解除合同的,需提交市级以上医院诊断书。
8、因不可抗力而无法履行合同的,需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办理程序
1、双方填写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此申请表可在市房产局网站www.lzfc.com.cn下载)
2、提交需撤销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相应的证明材料;
3、工作人员受理审核,符合办理条件的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办理时限:即时受理,5个工作日办结。
四、办理地点:兰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市房产局窗口(南关十字民安大厦六楼)
五、联系电话:4818034、4818035
六、收费标准:不收费
七、相关要求
售房单位不得签订虚假合同后又申请撤销备案变相捂盘、炒作、套取贷款;不得与购房人利用退换房形式撤销合同变相转让房屋。发现有此类行为的售房单位,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网签系统一年。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撤销《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申请表
兰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6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