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日期】2016-5-5 【作者】 【来源】
成公积金委〔2016〕4号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级分中心、石油分中心: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于2016年4月经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全体委员书面表决通过。现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6年5月5日
成都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为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规范和统一住房公积金租房提取的业务办理程序和业务办理行为,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建金〔2015〕150号)要求,根据《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修订稿)》(成公积金委〔2015〕1号),制定本办法。
一、业务申请条件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住房。
(二)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
(三)职工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住房。
二、业务办理材料
(一)职工身份证原件及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职工应提供所在单位签章的《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证明》一式两份和本人储蓄账户。
(二)结婚证及配偶身份证原件。职工未婚的,应出具单身声明(见附件)。
(三)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四)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的,提供租房备案凭证。
(五)职工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三)、(四)、(五)项材料,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向相关管理部门查询确认,职工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职工租住商品住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每年可申请提取2次。职工租住商品住房由单位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由单位代办。
四、提取金额
(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二)承租商品住房的:
1.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商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承租时间;
2.不超过职工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的50%;
3.不超过提取限额。
五、提取限额
(一)租住住房位于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成都高新区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5万;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龙泉驿区、双流区、郫县、新津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2万;
租住住房位于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9600元。
(二)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根据我市住房租赁价格水平变化情况,及时调整租住商品住房限额执行标准,报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决策通过后公布执行。
六、骗提套取行为处理
职工通过虚假业务材料骗提套取住房公积金,由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通报职工工作单位,追回骗提套取资金,并将职工骗提套取行为纳入征信系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骗提套取资金追回前,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暂停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和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2年。原有相关规定中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单身声明》
单 身 声 明
成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现因本人以租房名义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本人特此声明:
一、本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二、本人目前为单身,无配偶(包括未婚/离异未再婚/丧偶)。
三、本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无误,如因本人隐瞒真实婚姻状况,本人同意按有关政策法规规定退还所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并接受相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