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办理蓝印户口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4-22 【作者】 【来源】
津国土房市〔2014〕89号
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机构,各有关单位:
我市对2014年5月31日后购买商品住房的外省市人员不再受理蓝印户口申请。为确保政策平稳过渡,做好截止日前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及其子女),通过购买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相关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截止日期及条件
2014年5月31日24时前,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通过天津市商品房网上销售管理系统打印并签订《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或《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可按本市公安部门原有关政策申请办理蓝印户口。
二、购房资格审验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拟通过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渠道办理蓝印户口的,购房时需提交的要件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区县房管局房地产登记机构对其审核程序仍按《关于本市及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津购买住房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国土房市〔2011〕63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三、预定人变更条件
通过《天津市商品房预定协议》转签《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需要变更购房人的,仅限于预定人家庭成员(配偶及其子女)之间进行变更。
房地产开发企业(或中介机构)应当严格按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做虚假宣传误导购房人。
2014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