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4-3-10
京建发〔2014〕76号
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房地局,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房地产经纪活动监督管理,加快推进房地产经纪服务诚信体系基础信息建设,促进房地产经纪人员素质提升和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库。自2014年3月15日起,新设立的房地产经纪机构(以下简称经纪机构)在办理备案时,应当在北京市房地产经纪管理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经纪服务平台)录入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此前已备案的经纪机构,应当于2014年4月30日前将机构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录入经纪服务平台。
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包括房地产经纪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通过国家或者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执业资格考试,经注册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本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人员。房地产经纪其他从业人员,是指尚未取得《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证书》,在经纪机构中协助房地产经纪人员从事相关辅助性工作的其他人员。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主要包括姓名、证件类型及号码、学历、人员照片等内容。其中,房地产经纪人员在已注册信息的基础上,只需增录照片和身份证件扫描件。
二、经纪机构新增从业人员或者与既有从业人员解除从业关系的,应当及时在经纪服务平台增录或者注销相关人员信息。对于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本市房地产经纪人员注册管理规定,办理变更、注销注册等相关手续。对于其他从业人员,经纪机构与其解除从业关系的,应自解除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经纪服务平台中注销其从业关系信息;经纪机构逾期未予办理的,从业人员可持劳动合同解除或者劳动关系到期相关证明材料,到北京房地产中介行业协会办理人员信息注销手续。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经纪机构应自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经纪服务平台中变更相关信息。
三、自2014年5月1日起,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时,应佩戴北京市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名从业。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卡,实行全市统一样式、统一编号。经纪机构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提供的信息卡模板,制作从业人员信息卡。有条件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可按照市住房城乡建设委确定的标准,统一制作发放从业人员信息卡。
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可通过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官方网站(www.bjjs.gov.cn)进行查询。
四、经纪机构应当如实记录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的业务信息。经纪机构在提供房屋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服务时,应当将实际从事该笔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在存量房交易服务平台内予以记录。
五、各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日常巡检,发现未如实记录从业人员信息、未按规定制作信息卡、未按要求佩戴信息卡等情形的,对经纪机构、从业人员责令限期改正,依法查处,并记入信用档案。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4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