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日期】2013-9-4
深地税发〔2013〕197号
各区局、纳税服务局:
我市此次出台的普通住房价格标准,其目的是为了减轻刚需购房者的负担,考虑到购房者的购房网签时间与实际过户时间有差异,为确保新旧政策平稳过渡,现对《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3〕195号)补充通知如下:
一、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已在市房地产信息系统网签住房认购书或买卖合同,但在2013年8月31日(含8月31日)之前尚未办理房地产证或未缴纳税款的纳税人,可选择按《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深圳市2013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的通告》(深规土告〔2013〕7号)的规定适用相关政策。
二、上述纳税人也可选择按照《深圳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我市2011年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价格标准通告的通知》(深地税发〔2011〕124号)的规定适用相关政策,并在办理房地产证的同时向受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