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房管局 市民政局关于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9-18
津国土房保〔2013〕281号
各区县房管局、各区县民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天津市基本住房保障管理办法》(津政令第54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住房保障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津政发〔2013〕16号)等相关规定,做好本市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等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条件
(一)基本申请条件
本市人员申请限价商品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非农业户籍。其中,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的人员,申请时需在市内六区、环城四区(含天津空港经济区、天津滨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华苑科技园区,下同)工作并在本市连续缴纳社会保险1年以上。
2.家庭上年人均收入低于3万元。
3.家庭人口为2人及以下的,人均财产低于13万元(含);家庭人口为3人的,人均财产低于11万元(含);家庭人口为4人及以上的,人均财产低于10万元(含)。
4.家庭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60平方米,单人申请的应无私产住房且未承租公有住房。
(二)其它申请要求
1.男超过25岁、女超过23岁的未婚人员及离异、丧偶人员可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2.已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补贴、廉租住房租房补贴、经济租赁房租房补贴的家庭,在退出享受的租房补贴后,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3.已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可以申请限价商品住房,但须在限价商品住房具备交付使用条件的2个月内,退出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4.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已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定向销售或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及其配偶均不能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5.申请人离异的,离异满1年后方可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离异时间以法院相关判决文书或离婚证注明的离异日期为准。
二、关于户籍认定
本市非农业户籍包括非农业常住户口、蓝印户口和因就业在本市落户的单位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但不包括因上学、服兵役在津落户的集体户口。
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籍情况原则上以其居民户口簿为准。
三、关于家庭成员认定
(一)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家庭成员原则上按申请人、申请人配偶及其未成年(未满18周岁)子女确定。对成年(年满18周岁)未婚子女,申请家庭可自行决定是否将其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的家庭成员。
(二)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配偶或未成年子女为本市以外户籍或农业户籍的,可作为其家庭成员共同申请限价商品住房。
四、关于住房认定
(一)申请家庭住房包括私产住房和公有住房。私产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拥有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以及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尚未办理权属证明的私产住房及自建房。公有住房包括申请家庭成员与房屋产权单位建立正式租赁关系的公有住房,以及与房屋产权单位形成事实租赁的公有住房。
(二)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以外的住房不作认定。
(三)申请家庭成员将原有私产住房出售或将原承租公有住房置换,到申请之日超过3年的(以买卖合同或置换协议记载的交易时间为准),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不满3年的仍认定为申请家庭住房面积。
(四)申请家庭住房为公有住房的,高层和多层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3计算;平房和非成套住房建筑面积按计租面积乘以1.15计算。
五、关于申请程序
申请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实行准入制度,具体申请审核程序为:
(一)申请。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员作为限价商品住房申请人,到户籍所在区县房管局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供以下要件:
1.申请人及家庭成员身份证。
2.家庭成员户口簿。
3.家庭住房有关证明。
家庭住房有关证明包括:申请家庭成员名下住房权属证明;家庭成员户籍所在地住房权属证明(因就业在本市单位落户的城镇户籍集体户口人员,可不提供集体户籍所在地房屋权属证明);户籍所在地住房征收(拆迁)的,提供征收(拆迁)安置协议;户籍所在地无住房的,提供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落户原因证明。家庭成员从市场租赁住房的,提供有效的《天津市房屋租赁合同》及《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有其它特殊情况的,提供受理申请部门要求出具的其它相关证明。
4.申请家庭全体成员签字的《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附件1)和经申请人签字的《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附件2)。
5.未婚人员单人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的,需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婚登记记录;申请人已婚但与配偶未在同一户口簿的,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结婚证》;申请人离异或丧偶的,提供由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未再婚证明;申请人离异的,还需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离婚证》和离婚协议或法院判决书;申请人丧偶且未在申请人户口簿上显示的,还需提供申请人配偶死亡证明。
6.具有武清区、宝坻区、静海县、宁河县和蓟县非农业户籍人员,申请时需提供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缴存证明等相关要件。申请人工作地址原则上以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为准。劳动合同记载的单位地址与申请时实际工作地址不符的,可由用人单位据实开具《工作地址证明》(附件3)。社会保险缴存时间按社会保险缴存证明认定。
(二)初审。区县房管局对申请家庭的户籍、人口、住房等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转申请人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核查收入、财产。
(三)收入、财产核查。申请人持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收入、财产核查。
申请人或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所在单位出具;离退休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凭上一年养老金代发金融机构专用存折中发放金额证明其收入,未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离退休金发放单位出具其年收入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本人申报的基础上,由其户籍所在街道办事处核对。
以上收入证明材料中,除纳入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需提供收入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外,其余均需提供原件。在计算家庭上年人均收入时,2人(含)以下家庭的家庭人口可按实际人口数的1.5倍计算。
申请人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拥有的机动车辆、非居住类房屋及工商注册资金等家庭财产相关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申请人提供的家庭成员收入、财产证明材料,结合住房公积金、社会保障等各类专业数据信息,在1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家庭收入、财产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转区县民政局。区县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家庭收入、财产进行核查,将核查结果转区县房管局。
(四)审核。区县房管局对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资格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限价商品住房购买条件的,纳入公示范围。
(五)公示。区县房管局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家庭人口、住房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样式》见附件4),同时将申请人相关情况报送市住房保障管理办公室(简称市住保办),由市住保办通过市级媒体进行公示。各级公示期限均为5日。
对公示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由区县房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对经核实不符合申请条件的,由区县房管局向申请人出具《不符合住房保障申请条件告知单》(附件5)。
(六)发证。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区县房管局应当准予申请人购买限价商品住房,向申请人开具有效期为1年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附件6),凭该资格证明只能购买一套限价商品住房。
六、购买资格证明遗失的补证程序
申请人将在有效期内的《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遗失的,由申请人自行联系在《天津日报》或《今晚报》登载《遗失声明》(样式见附件7),费用由申请人承担,15日后,持本人身份证和《遗失声明》到原发证区县房管局申请补办,并填写《<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补办申请书》(样式见附件8)。
区县房管局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补办相关资料进行审核、调取原申请档案进行核对,并通过限价商品住房管理系统核查原证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情况,审核同意的,重新开具《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新证发证日期按照原证发证日期填写。
七、关于档案管理
各区县房管局要建立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档案,实行一户一档。纸质档案内容包括管理系统打印的《天津市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申请审核表》(附件9)、《申请住房保障委托书》、《限价商品住房申请承诺书》、《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单》(附件10)、《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以及申请家庭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八、有关规定
(一)购买人在交纳契税满5年后方可上市转让限价商品住房(继承除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构办理限价商品住房转移登记时,在登记簿及权属证书的记事栏上分别记载“限价商品住房”字样和准许转让日期,即购买人交纳契税满5年的日期。
(二)申请人在《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有效期内未购买限价商品住房的,其《天津市限价商品住房购买资格证明》自动作废,作废超过1年后,申请人可再申请一次。但作为申请人或申请人配偶申请限价商品住房累计次数不得超过两次。
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至2018年9月30日废止。本通知施行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