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当事人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往往会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担保,如果双方经磋商后最终无法签订正式合同应如何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情形。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所谓“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是指双方当事人均忠实履行了预约合同中诚信谈判的义务,但商品房买卖合同仍未能订立的情形。如当事人双方在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磋商过程中均无过错,只是就合同有关具体条款出现较大分歧,不能协商一致,或者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如不可抗力和其他当事人意志以外的因素而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取定金返还给买受人。
商品房认购书的性质如何认定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真正的商品房买卖行为并未发生,仍处于商品房买卖成立前的前契约阶段,即使双方当事人完全履行了商品房认购书,仍需双方另行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现房销售合同。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是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的先决条件,商品房认购书的合同性质为预约合同,是独立有效的合同。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我们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吊房预售许可证明”故意隐瞒属于欺诈的一种表现形式。依据《民法通则意见》第6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依该规定,认定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欺诈,一般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欺诈方具有欺诈的故意;欺诈方实施了欺诈行为;被欺诈的一方因欺诈而陷人错误;被欺诈方因错误而做出了意思表示。
出卖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其持有的预售许可证明已过有效期,该预售合同是否有效《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并未对预售许可证明过期后出卖人销售房屋的行为是否有效作出明确规定。我们认为,预售许可证过期后销售房屋与自始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销售房屋是否等同取决于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是否进行目的性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该规定的目的在于通过对出卖人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进行形式审查,以确认该商品房的预售行为是否符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只是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即为有效,如果事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系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所致,也是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规划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的,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根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规定的精神,只要签订合同时具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即可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也就是说,审理该类案件时只审查预售许可证,而不考虑其他方面。正如上文所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5条规定的房屋预售的四个条件,并非并列关系,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是已经具备了前它个要件的结果,也可以说,预售许可证的取得意味着已满足了前三个要件。
对于公有承租房的使用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中折价予以补偿当前公有承租房屋在产权上分为单位所有和房管部门所有两种,该类公有承租房屋具有“准产权"性质,具有永久或相当长时期的使用权,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对该类房屋进行评估,在其基础上判决使用权并进行折价补偿,同时考虑案件其他具体情况妥善予以处理。
父母出资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父母掌握全部房产资料和发票全家人包括子女的配偶曾共同确认子女名下的房产出资、产权、收益归父母所有。子女提出产权异议,应如何处理一般情况下(夫妻关系除外),房屋产权的归属以登记为准,但在有效证据的情况下房屋权属登记的推定效力能够被推翻。如果子女承认争议房产的出资系父母所为,也无证据证明父母有赠与的意思表示,则应认定父母是实际产权人,子女只是名义上的产权人,因此应确认房屋产权归父母所有。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如何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对此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