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行政部门撤销,是否影响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就上述问题而言,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进行商品房预售的不可或缺的法定条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一旦被撤销,说明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即为违法,因此商品房销售合法即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第二种观点认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只是规定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需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合同即为有效,如果事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被撤销,系基于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了行政管理法规所致,也是行政管理机关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需要,并不必然导致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
我们认为,第二种观点是正确的。
预售许可证被撤销不影响此前签订的预售合同的效力,此类合同仍然应被认定为有效,因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解决的是市场资格的准人问题,是一种政府的行政管理行为,如果合同签订后,预售许可证被撤销,致使出卖人的预售资格丧失,只是影响出卖人履约能力,若因此导致预售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据此认定合同无效。当然,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时,预售许可证已被撤销,则应当视为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适用《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2条的规定,认定商品房预售合同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