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公有承租房的使用权能否在离婚诉讼中折价予以补偿
答:当前公有承租房屋在产权上分为单位所有和房管部门所有两种,该类公有承租房屋具有“准产权"性质,具有永久或相当长时期的使用权,具备一定的经济价值。夫妻离婚时,原则上应当对该类房屋进行评估,在其基础上判决使用权并进行折价补偿,同时考虑案件其他具体情况妥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