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问题如何处理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它)》对此均有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并不冲突,是从不同法律层面分别规定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强调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出资性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落脚点在于如何认定父母出资所购不动产的归属问题。实践中,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存在较多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仅适用于婚后父母为子女全款出资购买不动产的情形,对于不在该条适用范围内父母出资购房的情形应当区别对待:如婚后购房时,父母仅支付了房屋价款的一部分,其余房款均系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这种情形下将父母出资部分认定为向自己子女的赠与更加合理;另一种情况为父母出资购房,但房屋尚未取得房产证,这种情形下无法判断父母的赠与意图,认定为向夫妻双方的赠与更为恰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