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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房律师专栏简介

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商品房买卖纠纷律师专栏:北京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交易纠纷律师,房产交易律师陪购,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商品房交易纠纷,商品房买卖合同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定金,购买商品房的主要事项,如何支付商品房购房款,商品房买卖抵押贷款登记手续,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按揭贷款无法办理导致预售合同无法履行纠纷;开发商逾期交房纠纷;开发商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商品房质量纠纷;面积差异纠纷;装修质量纠纷;设计变更纠纷;按揭贷款纠纷;开发商隐瞒抵押纠纷;开发商一房二卖纠纷;因开发商违约而产生的其他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审查拟购买商品房的审批手续是否齐全,建设项目是否合法;调查拟购商品房及土地使用权是否存在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审查、修改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等相关法律文书;对购买商品房中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咨询意见;处理商品房购买过程中的其他问题。

  •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
    日期:2017-12-01 点击:186次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如何分担我国对标的物的风险转移系采用交付主义,即无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是否转移,只要标的物已经交付,即由标的物的占有人承担风险责任。这一规定也是吸收了德国法律规定的精髓。这一规定的出发点是,标的物交付后,买受人对标的物可行使直接占有、管理乃至使用、收益权占有人维护标的物最为方便,并能有效防范风险的发生。相对而言,标的物的所有人没有管理、支配该标的物,难以有效地维护标的物,防范风险的发生。

  • 地方物价规定当然不能取代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
    日期:2017-11-29 点击:256次

    地方物价规定当然不能取代当事人双方的合同约定,不能改变当事人的合同效力“一价清”,制度作为地方性规范缴费的物价行政管理制度,为其管理职能所系,性质上不属于政府的“价格干预措施",其正当性无可非议,与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合同不构成本质性对立,不能由此否定合同效力。

  • 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
    日期:2017-11-29 点击:272次

    预约合同内容“确定性"的标准如何判断就预约标准的确定性而言,学理上一般从预约合同内容是否包括本约的“必要之点"人手探讨。“必要之点",是指预约应包含本约合同所不可缺少的要素;“非必要之点",是指预约无须包含本约的必备条款便可成立。

  • 认购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
    日期:2017-11-29 点击:235次

    认购签订的时间如何认定认购行为不是商品房的预售行为,认购书与预售合同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不一样,认购书表示认购者准备购买某一商品房,而预售合同表示购房者已经买下某一商品房。认购书的双方当事人之所以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因为客观上不具备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在事实或法律上存在当时不能克服的障碍,如开发商已办妥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尚未缴清土地出让金,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等。

  • 如何区分商品房认购是预约还是本约
    日期:2017-11-29 点击:252次

    如何区分商品房认购是预约还是本约依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5 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 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因此,对于符合上述规定及其他属于名为预约实为本约的情形的,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本约。

  •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
    日期:2017-11-29 点击:479次

    如何理解“已付购房款"基准金额与“不超过一倍的赔偿责任"之间的关系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的规定,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1倍的赔偿责任时,涉及对“已付购房款"的界定。我们认为,对于“已付购房款"宜作狭义的理解。买受人为购买房屋而产生的房产证工本费、装修保证金、登记费以及物业管理服务费等,不宜认定为已付购房款。换言之,此处的“购房款"仅指已付的商品房本身的对价,而不宜作扩大认定。

  •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
    日期:2017-11-29 点击:291次

    出卖人在商品房买卖台同“商品房的销售依据"一栏的空白处未填写任何文字,能否将出卖人的该行为等同于“故意隐瞞没有取得商吊房预售许可证明《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9条出卖人“故意隐瞒"应当指出卖人故意向买受人提供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虚假事实,或者在买受人询问时,故意隐瞒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致使买受人陷人错误意思表示的行为

  • 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
    日期:2017-11-27 点击:225次

    如何理解实际交付的房屋与样板房之间的一致性“一致"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加以判断,样板房和楼盘模型属于售楼宣传材料之一种,其法律约束力应当与宣传资料一致。为了规范开发商在销售现场设置样板房和楼盘模型的行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31条作了相关规定。该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设置样板房的,应当说明实际交付的商品房质量、设备及装修与样板房是否一致,未作说明的,实际交付的商品房应当与样板房一致。

  •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自传广告内容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
    日期:2017-11-27 点击:391次

    开发商交付的商品房与其自传广告内容不一致,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构成欺诈以及购房者能否获得双倍赔偿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条“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可见消费行为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行为目的必须为生活需要;二是购买的标的物必须为商品。以个人名义购买房屋是出于生活需要,没有其他证据能够证明是为生产经营目的而购买该房屋;同时商品房虽然是不动产,但其具有商品的本质属性,列人商品范畴是毋庸置疑的。因此此类案件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

  • 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责任如何承担
    日期:2017-11-27 点击:182次

    商品房虚假销售广告的责任如何承担违约责任是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的简称,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违约责任以补偿守约方所受损失为主要目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形式,而且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约定,具有一定的随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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