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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日期:2023-12-26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最高院裁判观点:腾房纠纷是否系“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否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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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原告主张其是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判令被告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故本案系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据此,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不得以当事人已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为由,裁定将案件移至其他法院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辖101号

原告:秦现功,男,1979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被告:唐敏,女,198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秦现功与被告唐敏排除妨害纠纷一案,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秦现功起诉称,秦现功于2020年7月购买案涉房屋并办理了鲁(2020)兰陵县不动产权0××9号不动产权证。唐敏系案涉房屋原所有人高传云儿媳,其强行占用房屋、拒不搬迁导致秦现功无法接房,严重侵犯秦现功房屋所有权,给秦现功造成巨大经济损失。故起诉请求判令唐敏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用费24000元。

被告唐敏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中,被告唐敏的户籍住所地为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原告秦现功亦同意本案移送至被告户籍住所地法院管辖,双方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本案应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理。2022年9月5日,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22)鲁1324民初7925号民事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理。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认为移送不当,遂层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排除妨害纠纷。排除妨害纠纷区分标的物属于不动产和动产分别确定管辖,不动产排除妨害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秦现功诉称案涉山东省兰陵县城区中兴路莲花山城10#3层1单元202室房屋系其所有,请求判令唐敏腾退房屋并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费,故本案系涉及不动产的排除妨害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案涉房屋位于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辖区,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经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协商未果,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从一审起诉的情况看,秦现功主张其是案涉争议房屋所有权人,请求判令唐敏腾退房屋并支付占用费,故本案系基于不动产物权产生的排除妨害纠纷,应适用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本案中,案涉争议房屋所在地位于山东省兰陵县,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专属管辖权。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以“双方对管辖法院达成一致”为由,裁定将本案移送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处理,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2)鲁1324民初792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盛烨

审 判 员  贾亚奇

审 判 员  张 娜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邢丽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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