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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电动车入户充电引火灾,损失谁来赔?电动车入户充电、人车同屋潜伏着巨大的安全隐患。近年来,因电动车上楼入户引发的安全事故尤其是火灾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重大损失。事故背后,引发的是一系列的安全隐患及侵权责任划分等相关法律问题。为了避免悲剧重演,社会各方都应尽到各自的责任。
转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未明确约定管理费,转包人主张管理费的不予支持
转包合同无效,“管理费”约定亦无效,该费用不属于法院应强制判决的款项;但实际施工人自认愿意支付管理费的可以支持
承包协议无效,实际施工人和承包人均对工程实施了管理行为的,法院酌定管理费
施工合同无效,固定利润、总部管理费属于提供产品及服务应获得的对价利益
对转化为已付购房款的借款本息,法院是否仍需审查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案涉总承包人应否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各方当事人均认可中某某西南分公司系案涉项目的总承包人,其与某某公司无合同关系,而法律规定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的主体系发包人(建设方),故某某公司要求总承包人中某某西南分公司在欠付四川某某新疆分公司工程价款及利息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于法相悖,一审法院未予支持正确。
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内部承包协议、结算协议书均无效,无效结算协议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无效,但若承包人参与了工程管理并进行了工程款的支付与结算,管理费可予支持
劳务分包协议无效,劳务分包人要求将合同约定的管理费计算为已付工程款,不应获得支持
名为内部承包,实为“挂靠”,该协议应被认定无效,被挂靠人能按照协议约定的管理费标准主张管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