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预售的条件及无证预售的风险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衡量商品房预售行为是否合法的最直接、最关键的书面证明文件。律师应提示开发商,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
房产律师解析商品房认购(预订)书的签订条件及基本内容及定金的处理 由于协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般都有个较长的过程,开发商为了稳住买受人,最好要求买受人在签订正式的合同前先签订认购协议(认购书、预订书等)并要求买受人交付一定的定金。签署认购书,要注意认购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在认购书中说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书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地产律师解析商品房的代理销售与商品房的包销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开发商与他人(包销人)可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开发商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开发商的名义销售,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包销人可以高于包销合同约定的价格向购房人出售包销的商品房。
房产律师陪购之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解析 开发商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商已签订前期物业管理合同。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按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律师陪购之预售环节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解析 房产律师应当提示买受人,合同在这方面往往约定的不完整、不详细,应当将主要的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筑明确列出,包括但不限于:水、电、排水、电梯、停车场、全部小区道路和绿化(景观)、管道煤气、电信、有线电视等。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注意,如因开发商责任导致买受人无法按时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违约金应按日计付,而不应接受一次性支付违约金的条款。
商品房屋陪购律师解析商品房预售 律师应提示买受人,未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以预订、预约、认购、订购等方式变相预售商品房的,均属无证预售行为,在法律上无效。但如果开发商在买受人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合同可被认定为有效。买受人应当要求开发商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买受人应认真查验该证记载的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特别是在开发商对同一项目实行分期开发或分阶段施工时,应验证已有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否包含所要预购的商品房。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解析商品房销售广告 审查广告,律师要提示委托人特别要注意要约邀请与要约的区别,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一般均为要约邀请,如果未写入合同,对开发商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开发商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房产律师为买受人购买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之商品房认购(预订) 由于商品房开发的特点,开发商与买受人就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项目签订认购协议的,属于类似意向书的法律文件。而就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签订的订购协议,则具有预约签订正式合同的协议的特点,所交付定金应视为签约定金。定金是认购协议中一个很重要的内容,也是买卖双方容易发生争议的重点问题。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定金就按法律规定的没收或双倍返还处理。但是,如果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未取得房产证即进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之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法律探析 开发商在建房过程中进行商品房预售,建好后与购房者签定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购房者交款入住使用,而开发商一直未将房屋产权证书办下来,相应的开发商与购房者之间也无法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一段时日后,该片住宅价格再次上涨,开发商为了获得更多利润,以合同无效为由,拒绝为购房者办理过户登记,并要求其退房,同时偿付入住期间的房屋使用费。双方发生纠纷,诉至法院。开发商主张合同无效的依据是下述两个法条。
购房人接受房屋后,事后能否以商品房不具备交付条件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商品房未经综合验收,开发商即通知购房人接受房屋,应以具备交付条件的日期作为实际交付日期,开发商应承担违约责任。上海高院采用此观点,其主要理由是:A、开发商有违诚信用原则;B、《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出卖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提供的标的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不受前两款规定的通知时间的限制。因此购房人在接收商品房后仍有权开发商承担瑕疵担保责任或违约责任。C、有利于保护处于弱势一方的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实现法律的精神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