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建筑房产栏目:房产纠纷律师,房屋拆迁律师,土地征收律师,建筑工程律师,北京房屋买卖律师陪购,房屋纠纷律师咨询,二手房律师咨询,房产交易律师咨询,二手房买卖律师,北京房产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提供商品房、二手房、经适房、回迁房、商铺、别墅、小产权房、农村房产纠纷等相关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咨询、律师陪购服务。具体包括,卖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卖方逾期交房纠纷;卖方逾期办理产权证纠纷;卖方一房二卖纠纷;买卖双方过户纠纷;卖方隐瞒抵押查封纠纷;卖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买方无正当理由解除合同纠纷;买方迟延支付购房款纠纷;买方违约产生的其他纠纷;房屋买卖定金纠纷;房屋质量纠纷;买卖合同无效纠纷;买方或卖方与中介机构之间的纠纷;其他房产买卖合同纠纷。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如何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私有房屋,虽然交易的标的物是地上建筑物,但在我国强调房地一体的法律背景下,实际上双方交易的标的物也包括了相应的宅基地,这与我国目前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是相违背的。处理涉及农村私有房屋买卖案件,应坚持以下三项原则:第一,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农村私有房屋是在城乡人口流动加快、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相关部门监管不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对涣散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利益驱动是引起此类纠纷的直接原因。
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纠纷合同效力认定及处理原则研讨会会议纪要 认定买卖合同有效不利于保护出卖人的利益,在许多案件中,出卖人相对处于弱者的地位,其要求返还私有房屋的要求更关涉到其生存权益。首先,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再次,判决返还、腾退房屋同时应注意妥善安置房屋买受人,为其留出合理的腾退时间,避免单纯判决腾退房屋给当事人带来的消极影响。
商品房买卖纠纷案之开发商一房多卖怎么办 开发商与购房人所签订的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均为有效。就其处理,应当区别对待。已经办理商品房权属变更登记手续的(即预告登记),办理者获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均未办理登记手续的,由先行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对既未办理有关物权登记手续,又未能合法占有商品房屋的,由先行支付房屋价款的买卖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可以是全部支付,也可以是按照合同约定部分支付);对于合同均未履行的,由依法成立在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取得商品房的所有权。因此,目前李某拥有该项商品房的所有权。刘某、黄某只能按照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
请求确认房屋买卖行为无效案之农村私房买卖纠纷 我国对土地实行用途管制制度,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其中建设用地即包括农村居民住宅用地。农村居民依据其具有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资格,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在登记的宅基地范围内可建造房屋等建筑物。而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所有,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并非个人的私有财产,不得任意处分。
房屋买卖合同案之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问题 在北京市农村私有房屋买卖中,买房人名义上是买房,实际上是买地,这与我国严格限制宅基地流转的政策是相违背的;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的权利,与特定的身份相联系,具有一定的福利性,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如果放开将会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的非法流转;宅基地的流转必然带来宅基地需求的加大,造成住宅用地向耕地扩张,这显然与我国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是相违背的。因此,对于城市居民购买农村宅基地上的私有房屋,现阶段我国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还都是采取的禁止性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对于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在一般情况下认定为无效。
房产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 贷款银行一般均要求买方提供公积金贷款的住房贷款置业担保公司担保和商业贷款的保险公司保险。买方的律师应协助买受人审核有关文件,指导买方签署担保协议、保险协议,根据有关规定核对担保费、保险费。为保障交易的安全性,特别是作为买方的律师,可建议买方将房款委托律师事务所、房地产交易中心、银行监管或向公证处提存。待房地产权证过户至买方名下后再行支付给卖方。
房产律师办理为出卖人(开发商)出售新建商品房提供法律服务的业务 签署认购书,要注意认购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预订的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价格、预订期限、定金数额及定金处理办法等。如果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则应在认购书中说明。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对订立认购书无任何限制性规定,如果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特征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房产律师办理商品房交易业务操作指引之新建商品房买卖 本编所指的新建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称开发商)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开发建设并直接出售给买受人且可在市场上自由交易的商品房。本编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自然人、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向开发商购买新建商品房的行为。
二手房律师办理二手房买卖业务指引 二手房是针对新建商品房以及房改时出售公房而产生的特有概念。二手房买卖是指房屋所有权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存量房屋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指引的有关内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和境外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二手房买卖。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初次出售的服务,不适用该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