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专业房产律师网 旗下 超越 网站 
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品牌服务
大型律所,一流团队!  权威咨询,高效代理!  可胜诉后支付律师费!  电话:13691255677  
 
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已履行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即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
    日期:2013-01-13 点击:503次

    已履行的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即无效合同是否受诉讼时效约束已履行的合同不论其是否有效,均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约束。因为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既然产生争议,毕竟是具有财产关系的内容,涉及到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要在案件的具体处理上承担何种民事责任,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形成了某种债权债务关系。

  •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
    日期:2013-01-13 点击:575次

    根据《诉讼时效司法解释》规定精神,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审理对于此二审可以撇开诉讼时效问题,尽管原审法院判决有错误,由于上诉人在上诉时并没有提到,二审法院不对全案进行审查,只对上诉理由和上诉范围进行审查,因此,二审中没有提诉讼时效问题,即使一审法院在这点上认定错了,二审法院也不再进行改判,因为司法机关主要从保护债权人利益角度考虑问题。

  • 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买卖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日期:2013-01-13 点击:560次

    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买卖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在买卖活动中,交易活动终结以后当事人通过对账出具了欠条或者对账单,应当视为对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尽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是,可以认定对账单或者欠条出具的日期是准确的,清账数额也是清楚的,以该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不会产生争议,也是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

  • 借条未注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多长如何计算
    日期:2013-01-13 点击:657次

    借条未注明还款时间诉讼时效多长如何计算民间借贷一般是以相互信任,熟人社会特征支撑交易行为的。不过,随着经营成功、失败的快速转换,人的心态也在发生变化,对债务的态度也在变。对此,我们应当更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衡量问题,避免对平静的生活、交易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 分期分批还款合同其诉讼时效到底怎样计算
    日期:2013-01-13 点击:806次

    分期分批还款合同其诉讼时效到底怎样计算 一种情况是只是签订一个总的合同,在此前提下,当事人要按照约定的时间、条件,分期分批的履行合同义务。由于是一个整体的合同,所以,从重点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在诉讼时效发生争议时,要作出对债权人有利的解释。也就是说,应当从债务人最后一次履行合同义务的次日,开始计算整个合同的诉讼时效,而非单独、分别计算各笔债务到期时的诉讼时效。

  •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如何审查诉讼时效
    日期:2013-01-13 点击:717次

    民事诉讼律师解析如何审查诉讼时效 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在二审中提出此问题的,二审法院不应对此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
    日期:2013-01-10 点击:1003次

    对账单能否作为债权凭证一般说债权凭证应当是双方达成了还债协议,当然也有的是单方承诺,凡是没有争议的,意思表示明确具体的偿债协议及承诺均为债权凭证。实务中,也有不少是通过对账单的形式体现债权债务关系的,从交易习惯上讲,谁手里拿着对账单,谁就是债权人。

  • 清包建筑公司员工受工伤,其应向谁主张何种权利
    日期:2013-01-10 点击:548次

    清包建筑公司员工受工伤,其应向谁主张何种权利如果农民工与承包人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或者所签合同模棱两可,农民工最好选择人身损害赔偿请求,可以一次性从承包人处取得其类似工伤待遇的赔偿,实际操作上还可能比工伤保险待遇所得赔偿更多。这实际就赋予受伤员工乙以选择权,法庭上法官也会善意地行使释明权,尽可能维护受伤民工的合法权益。

  • 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诉时,能否作为建设工程实施主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日期:2013-01-10 点击:617次

    不具有建筑企业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涉诉时,能否作为建设工程实施主体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张、王首先应当将丙公司作为第一被告提起民事诉讼,将甲公司作为第三被告提起民事诉讼,这是建立在将本案所有的发包承包合同关系作为一个案件一并处理的情况下看待的,由于乙公司是连接甲乙之间、乙丙之间的合同关系的情况下,最终由张、王二人组织了本案的施工,所以乙公司应当作为第二被告参加本案诉讼。

  • 判决书可否直接判明产权权属,而不须办理产权证
    日期:2013-01-10 点击:495次

    判决书可否直接判明产权权属,而不须办理产权证如果由于出卖人的原因致使产权证书不能办理时,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买受人可先向法院起诉要求出卖人因违约而向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但并不能以此为由不再要求办理产权证书。更何况现在各地已经基本上把办理产权证书作为买受人的主要义务,并非设定为出卖人的义务,出卖人有协助的义务,但不是主要义务,故不能在此环节上以出卖人未能及时协助其办理产权证书为由加重出卖人的民事责任。

 

推荐律师

 
 
 
 

部分荣誉展示

更多>>
 
136912556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