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实生活中,有的夫妻感情破裂,还没有办理离婚手续,当事人一方就暗里藏匿财产,等到打完官司有了判决结果,胜诉一方当事人发现,家里的存款和值钱的东西已经不见了。尤其是一些经济纠纷,在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就开始变卖、转让有争议的标的物,胜诉一方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判决的财物,判决书成了一纸空文。这个现象在司法实践中屡见不鲜。诉讼保全是防止这类现象发生的一个有效办法。
所谓诉讼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作出判决前,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难以执行时,为了保证将来作出的判决得以顺利地执行,或为了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争议的标的物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
2007年8月9日,李某从张某手里购买了一辆二手车,交易价格为6万元,双方协议约定,李某用一台八成新的印刷机冲抵购车款。此后,李某既未向张某交付印刷机,也未履行付款义务。为此,张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李某支付所欠轿车款6万元及利息。诉讼中,张某得知该车已被李某转卖,而且其意欲低价销售用于冲抵车款的印刷机。张某担心打赢了官司却得不到判决的财物,使诉讼目的落空,遂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申请冻结或查封李某6万元的存款或相应的财产,并向人民法院缴纳了财产保全费用。人民法院随即查封了李某的银行存款和其所有的印刷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判决李某支付张某购车款6万元,负担案件诉讼费,包括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诉讼保全措施是人民法院在一定的期限内,限制当事人对该项财产进行支配、处分,这样能够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落到实处。
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自然也少不了开销。这笔费用按照规定应由申请人负担。因而,财产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诉讼保全的,除了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当缴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的预交与负担是两码事,预交的一方不一定最终负担,最终负担的不一定是预交一方。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时,该项费用到底由哪一方负担就会水落石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部由败诉方负担。
在起诉前,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应交纳申请诉讼保全费用,这是申请人的法定义务。申请人没有履行该项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不予采取相应的保全措施,当事人对后果自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