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没有提出诉讼时效抗辩问题的,人民法院不主动对诉讼时效进行审查;不应当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二)当事人主要是指被告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应当按照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实体审查;
(三)当事人在一审中没有提出诉讼时效问题,在二审中提出此问题的,二审法院不应对此予以支持。但当事人基于新证据能够证明对方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具体可参见2008年9月1日施行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第3条、第4条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