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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公司或者其他守约股东对于瑕疵出资股东或者抽逃出资股东的补足出资请求权或者返还出资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日期:2013-01-1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80次 [字体: ] 背景色:        

这个问题答案比较明确,就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以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观点,他认为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随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补足出资或者退还出资给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发起股东之间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出资行为,个别股东拖欠出资或者中途又将出资抽回,这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则很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如选择侵权之诉,则不能超过诉讼时效。第三种观点是以吴庆宝先生为代表的社会责任说。每位股东向公司承担的是一种自公司成立产生,至公司消亡、解散、破产为止的忠诚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公司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各位股东始终忠诚于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种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仅受公司存续期间的限制。所以这种理由解释似乎更合理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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