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答案比较明确,就是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现在主要有三种观点:第一种是以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刘俊海博士为代表的观点,他认为瑕疵出资和抽逃出资都是对公司的侵权行为,公司随时有权向法院起诉,要求补足出资或者退还出资给公司。第二种观点认为发起股东之间是基于合同而产生的出资行为,个别股东拖欠出资或者中途又将出资抽回,这是《合同法》第122条规定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如果选择违约之诉,则很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如选择侵权之诉,则不能超过诉讼时效。第三种观点是以吴庆宝先生为代表的社会责任说。每位股东向公司承担的是一种自公司成立产生,至公司消亡、解散、破产为止的忠诚义务,也是一种社会责任。公司资本不变原则,要求各位股东始终忠诚于公司,为维护公司利益承担自己的义务。这种责任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仅受公司存续期间的限制。所以这种理由解释似乎更合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