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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专栏简介

北京房产律师网诉讼须知:北京房产律师,北京房地产律师,北京房产纠纷律师,北京二手房律师,房产继承律师,房产交易纠纷律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律师为您解析,人民法院收取的诉讼费用,法院的审判期限,具体案件的法院的管辖权问题,如何提出管辖权异议,损害赔偿起诉书如何起草,如何申请财产保全,如何申请强制执行,不服法院一审判决如何上诉以及上诉的期限、上诉书的起草,不服终审判决如何提起申诉等。

  • 论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
    日期:2015-06-23 点击:557次

    论民事送达难的成因及对策能够确定受送达人具体地址的案件以及多个被告的案件适用邮寄送达对提高民事送达效率具有积极意义。在实践中,由于投递员对法律文书投递的要求不清楚,常常出现不规范投递的结果。有的投递员对法律文书投递过于随意,邮件退回的不写明退回原因,甚至有的电话联系不上收件人也不上门送件就将邮件退回,这些都将导致法院工作人员需要进行二次送达。

  • 浅议执行异议的事由
    日期:2015-06-23 点击:471次

    浅议执行异议的事由违反人民法院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如评估、拍卖未履行内部审批手续,对于这些违反内部规范行为,不允许提出异议。但不包括违反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审批事项,如未经院长批准进行搜查,未经院长签发强制迁出公告等。

  •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诉
    日期:2015-06-15 点击:1207次

    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原审原告能否撤回原诉

  • 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日期:2015-03-27 点击:477次

    请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房屋交付后,请求办理过户登记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对此,一种意见认为,出卖人仅仅把房屋交给了受让人,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届满时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手续,就是没有履行移转房屋所有权这个最重要的主给付义务,属债权中的给付之诉,诉讼时效的期间应该起算。对原告请求协助办理房地产权证已超过两年诉讼时效期间的,其民事权利不予保护。另一种意见认为,原告请求办理过户登记,系物权请求权,不属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

  • 浅析如何正确处理好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中的两种法律关系
    日期:2015-03-25 点击:650次

    浅析如何正确处理好房屋所有权登记纠纷中的两种法律关系根据物权理论及产权登记的性质来看,应当是先有权利后有登记,权利是内容,登记是形式。因此,解决此类纠纷的实质问题就是权利的归属问题。而这一问题出生于权利请求人与权利登记人之间,这一问题的解决也有待于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解决。至于权利请求人与登记机关之间并无实质争议。因此,只有提起民事诉讼才能够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 案外人无正当理由占有依判决应交予申请人的房屋拒不腾退的可以强制执行
    日期:2015-03-22 点击:731次

    案外人无正当理由占有依判决应交予申请人的房屋拒不腾退的可以强制执行申请人应另案起诉。由于执行时被执行人已经搬出了判决确定的应腾退的房屋,被执行人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不存在继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的问题。案外人是否应当腾退不宜由执行机构确定,应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部由败诉方负担
    日期:2013-07-01 点击:1441次

    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部由败诉方负担 财产案件的当事人,提出申请诉讼保全的,除了向人民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之外,还应当缴纳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诉讼保全费用的预交与负担是两码事,预交的一方不一定最终负担,最终负担的不一定是预交一方。在法院对案件作出判决时,该项费用到底由哪一方负担就会水落石出。申请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全部由败诉方负担。

  • 可以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形有哪些
    日期:2013-07-01 点击:778次

    可以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情形有哪些当事人申请诉讼费缓交、减交、免交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足以证明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据材料。其中,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而申请的,应当提供本人及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在起诉后,原告也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由书记员记人笔录,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请求,由负责受理该案的审判人员提出意见,经庭长审核同意后,报主管副院长审批。数额较大的,报院长审批。

  • 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日期:2013-04-23 点击:603次

    什么时候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 民事诉讼中保全证据有哪些方法
    日期:2013-04-23 点击:609次

    民事诉讼中保全证据有哪些方法如果书证的纸张、字迹、印文等具有特征意义,应保存原件,不能保存原件的应进行技术、笔迹、印文鉴定,保存鉴定结论;对证人证言进行保全的,可以采取询问、录音、录像的力‘法;对物证进行保伞的,能保存原物的应尽量保存原物,也可以查封或提取原物,如果不能保存原物或原物不易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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