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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拖欠物业费”民事诉讼案件作为业主的抗辩事由

日期:2012-05-12 来源: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房地产律师 阅读:1354次 [字体: ] 背景色:        

1、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具备国家规定的物业管理资质,对于无资质的物业公司原告主体存在瑕疵,无权主张权利;

2、有无物业服务合同。很多物业管理公司并未实际与业主签订合同,而是由其他物业公司转受而来,无权主张权利;

3、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起诉前对欠费业主的告知义务。物业公司如没有尽告知义务,在无权直接提起诉讼。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67条“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缴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业委会没有对欠费业主进行过催缴的情况下,要审查物业管理公司是否履行了催缴的义务,物业公司没有在起诉前向欠费业主催缴物业费的,法院将要求物业公司先行催缴。

4、物业管理公司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存在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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