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权期间,又称权利失效期间,即权利人丧失相应权利的期间。失权期间是权利失效制度的核心,所谓权利失效是指权利人的不作为使相对人产生其于将来不会行使权利的信赖,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信赖,确认权利人权利丧失的制度。《意大利民法典》设有关于权利失效的规定。德国、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法院也都认可权利失效制度。失权期间与诉讼时效期间同属对权利行使的期限限制,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对象限于请求权;失权期间的适用对象得为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等。
2.权利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发生权利效力减损的法律效果;在权利失效制度,不仅要求权利人在失权期间内不为权利的行使,还要求有特别事实,足以导致义务人信赖权利人不会再行使权利,方发生权利失效的法律效果。
3.在就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效果采抗辩权发生说的前提下,法官不得依职权审查该期间是否届满。但法官得依职权审查失权期间是否届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