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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须知

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买卖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日期:2013-01-13 来源:北京房地产律师网 作者:北京房产律师 阅读:457次 [字体: ] 背景色:        

(1)对未订立书面合同的连续买卖关系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如何计算?

(2)是逐笔计算,还是以整个买卖交易终结之日为起算点?

(3)在该种买卖活动终结后,当事人进行对账结算并出具了没有还款时间的欠条或者对账单,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如何确定?

(4)若该欠条或者对账单又未标注日期且当事人对此有争议的,如何确定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

解答:(1)对于此类问题类似于按揭贷款中的分期付款诉讼时效的计算,也类似于借款合同中分期还款情况下的诉讼时效计算。就每笔款项的诉讼时效计算应当是有利于债务人的一种考量方法,只要诉讼是可以分开的,这种考虑也有一定的法理作为支持依据。在最高法院处理类似案件的过程中,先后出现了多次的反复,最近两年所做出判决基本上还是要考虑重点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以最后一笔款项到期计算诉讼时效,而不以每笔款项到期分别计算诉讼时效。2008年已经颁布生效的《诉讼时效司法解释》对此已经做了原则性的规定,就最高法院的近来的一些判例来看,已经考虑了各方面的因素,认为充分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经济秩序的稳定,也更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对稳定交易关系促进经济的稳健发展是有利的,也符合长期的法律、政策精神。

(2)该问题与第一个问题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第一个问题讲的是计算方法,第二个问题讲的是起算点,是一个起算点还是多个起算点的问题。对于连续性的交易特别是以一个整体合同为基础的连续性的交易,尽管有的合同还约定每笔款项到期债权人应当主张权利,其每笔款项到期计算诉讼时效的意图已经较为清楚了,并且该类格式合同还是由债权人提供的,在债务人和担保入对诉讼时效提出抗辩的情况下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本应作出对债权人不利的解释,但由于,债权人通常为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背后又有国家独资或者国家控股的特殊背景和地位,我们在考量保护谁的问题上不容易做出其他选择,在多保护还是少保护的问题上也不允许做出弹性的选择,必须要考虑到债权人利益保护的重要性,故而以最后一笔债权到期日起算诉讼时效是正确的。

(3)在买卖活动中,交易活动终结以后当事人通过对账出具了欠条或者对账单,应当视为对争议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最终确认,尽管没有明确约定还款时间,但是,可以认定对账单或者欠条出具的日期是准确的,清账数额也是清楚的,以该日期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当不会产生争议,也是符合双方利益要求的。

(4)欠条或者对账单没有标注日期,首先应当由债权人进行举证,如果能证明具体日期的,按照已证明的日期作为证明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不能够证明具体日期的,应当以买卖合同交易的最后一笔还款日期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在这里掌握的原则是能够证明客观事实的,要按照客观事实认定案件争议。没有明确证据予以证明的,按照双方的约定能够推定诉讼时效起算点的,又没有其他相反证据与之相对抗的,正常情况下,这种认定又能够被双方当事人所接受的,应当以推定的最后一笔交易的结算时间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因没有标注日期的欠条或者对账单,是可以在最后清结日进行商榷的,便可以以该日期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除非能够证明为标注日期的欠条或者对账单,是在整个买卖交易的终结之日之后的一年或者二年之后所签订,否则不宜做为有效证据加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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