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一般是以相互信任,熟人社会特征支撑交易行为的。不过,随着经营成功、失败的快速转换,人的心态也在发生变化,对债务的态度也在变。对此,我们应当更多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衡量问题,避免对平静的生活、交易秩序造成大的冲击。
从传统上讲,有了借条,自己的债权就有了保障,债务人就无法反悔或者拒绝承认。但不同的认识观点则认为从出具借条之日起诉讼时效计算2年,如果超过2年债权人不索要,时效一过,债务人就可以不用还债了。此时,其实债务人的道德观念等于零,其反法律、反道德意识占了上风。为了避免矛盾激化,个别不良行为损害社会公平正义,最高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制定颁布了《诉讼时效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没有还款期限的借条、欠条,追索的权利期间最长为20年,实际是从债权人主张权利时起算诉讼时效,不主张不计算时效,但最迟不能超过最长诉讼时效20年。这样可以给予债权人以有力的法律保护,让债务人逃债的思想和行为无处藏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