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范某某系案涉车位不动产的所有权人,相应的物业服务企业是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某某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物业服务等内容,并约定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某购买新能源汽车后,向供电企业申请在案涉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时,被告知申请材料中应当包含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的同意该业主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的证明,范某某遂要求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但被拒绝。范某某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结果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认为,按照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停车位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约定,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范某某申请在其停车位安装充电桩,按供电企业要求,需小区物业服务企业出具证明,该“出具证明”为前述协议第四条规定所涵盖,属于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合同义务,其应当履行。故判决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范某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典型意义
健全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生态文明法律制度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新能源汽车属于“绿色产品”,对于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具有重要意义,要实现新能源汽车的普及推广,配套设施建设尤其重要。民法典第八条、第九条规定了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绿色原则。国家部委、地方政府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本案通过适用绿色原则,论证协助义务与物业服务合同义务性质的一致性,进而将“协助义务”纳入“义务群”,并通过对协助义务的合法性、合理性审查,参照国家鼓励性政策对充电桩的环保性质和功能予以确定,在排除阻却事由确保客观可行性情况下,判决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