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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 >> 物业管理常识

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计票的效力认定与个别业主的异议

日期:2023-08-13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来源: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物业纠纷示范判决摘要(第二批)

物业服务涉及千家万户,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息息相关。随着近年来人居环境日益改善,人民群众对物业管理质量的要求也不断提高,物业纠纷案件持续增多,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为满足群众多元解纷需求,优化社会治理方式,强化矛盾纠纷源头治理,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发布了第一批物业纠纷示范判决,取得了较好的效果。现选取第二批共10个具有代表性的生效判决向全社会发布,以期进一步发挥示范判决的引领作用,促进同类纠纷诉源治理工作取得更好实效。

业主大会的召开、表决、计票的效力认定

与个别业主的异议

(2022)渝05民终5659号

【裁判要旨】

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召开业主大会,并在有关基层组织的见证、参与下进行的投票与计票结果应当认定真实合法有效。个别业主以投票不真实为由起诉要求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但其不能提供充分证据推翻业主大会合法决议的,人民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因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即将届满,2021年3月,南岸区某小区业委会就该事项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后公布表决结果:该次参与投票户数为3936、占总户数的68.74%,参与业主建筑面积总和为340575.45平方米,占总面积比例70.53%;同意选聘重庆某物业公司的业主3179户、面积281194.21平方米,分别占参会票权比例的80.77%、参会业主面积总和的82.56%。现小区业主陈某、谢某认为业委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程序违法,选票存在造假,侵犯了业主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业委会作出的选聘重庆某物业公司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企业的业主大会决议。诉讼中,被告将选票提交至法院,法院委托居委会公示以核实投票真实性。15日公示期满后,仅有6张选票存疑。

【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认为,本案中业主大会表决结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有关“双三分之二参与、参与人数及面积双过半”的规定。同时对于统计汇总计票,也符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第九条第三款关于统计汇总计票要有不少于3名非业主委员会的业主及二分之一以上业主委员会委员参加的规定。案涉小区所在地街道办事处在业主大会表决结果上签章认可,还于2021年12月20日出具情况说明,相关业主大会的召开和表决是在街道办事处和所在社区居委会、派出所指导监督下进行的,开箱计票等工作有社区民警和业主代表监督,未发现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生效判决认为,业主大会据此做出的关于选聘物业公司的决议有效,遂驳回陈某、谢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由于条件限制,业主大会的召开往往以投票的方式进行。在基层组织、公证机构等第三方见证、参与下收集业主投票、计票的,应认定真实有效。个别业主起诉撤销业主大会决议,但未提供充分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业主大会依法作出的决议受法律保护,本判决有利于维护业主的共同决定权和小区秩序的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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