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栏目:北京离婚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房产律师,房产分割律师,离婚案件按揭房屋处理,离婚房产过户变更契税问题,房改房在离婚案件中分割处理,夫妻之间房产过户手续办理,夫妻离婚后房产如何过户,离婚房产分割的主要类型和法律规定,婚前所购房屋产权属于谁,女方婚前支付首付款的房产为其个人财产,婚内房屋赠与合同纠纷,离婚期间私卖夫妻共有房产,前夫离婚藏房产妻子起诉得补偿,离婚一方没有工作,离婚按揭房的法律处理程序,离婚公房使用权怎么分割,婚前一方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归属,父母为儿女买婚房儿女离婚房产归属,离婚房产证如何过户,过户费如何计算等。
离婚时约定房产归男方,复婚时又约定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现男方反悔,法院会如何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原被告复婚后,案涉房产并未过户至徐女士名下,且现在蒋先生明确要求将该房产从开发商名下过户至自己名下,表明其不再履行赠与的承诺。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对于您建议中所提“部分当事人因离婚后原配偶不在本地、无法取得联系或拒绝配合等原因无法完成不动产登记的”的问题,根据目前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可以通过委托方式解决。《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2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不动产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时,可以按规定约定由一方委托另一方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
离婚协议中对房屋权属作出的约定不具有物权变动的效力,但房屋归属方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
夫妻之间的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该任意撤销权是否可以约定排除?本条适用的前提之一是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
私售夫妻共同房产并转移房款,离婚时应少分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林先生在收取售房款后理应与方女士共同协商处分,但林先生并未为之,而是在短时间内擅自对售房款大额取现或汇款,直至账户仅剩4000余元,该行为属于隐瞒、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林先生主张售房款已用于购买彩票、吃喝等花费,但并未提交证据证实,且即便属实,也属于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故方女士主张林先生少分财产,有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综合双方的财产情况及林先生的行为考虑,法院确定由林先生向方女士补偿售房款的60%。
离婚约定房产赠与子女,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父母离婚时将共有房产通过离婚协议约定归子女所有,但房产未经办理过户登记的,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子女并未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子女主张依据父母的离婚协议书已取得房产所有权,系其仅依据夫妻内部的处分行为排斥对外法定的公示物权效力,并无依据。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应如何分割?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感情基础薄弱、性格不合等原因经常发生争吵。2022年3月,雷某以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李某离婚,并平均分割上述房产。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6个问题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婚后财产所有权归属进行认定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夫妻一方可以仅凭离婚协议书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过户登记吗离婚析产本质上是已经登记的夫妻共有财产,因共有人增加或者减少以及共有不动产份额变化导致的不动产权利转移,办理离婚登记时,民政部门进行了离婚协议书存档并加盖印章,是满足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的要求,不能改变离婚协议书是民事合同的本质,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在离婚登记后还可以通过双方协商的方式进行修改,甚至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撤销,婚姻登记工作无法对财产分割的最终结果和效力进行背书。
一方婚前贷款购房,离婚诉讼中需要提供什么样的证据,才能证明婚后共同还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