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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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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擅自抛售房屋怎么办?
    日期:2023-09-17 点击:72次

    离婚后财产未分割,一方擅自抛售房屋怎么办?涉案房屋交易时,孙某与子女仍居住在房屋中,买卖合同亦约定,如买受人成功诉请孙某腾退房屋,再向王某支付余款,买受人明知涉案房屋存在争议且需要通过诉讼解决,仍选择购买涉案房屋,与一般买房人的心理不符,未尽到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不能认定存在善意。

  •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尚未过户,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针对男方个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
    日期:2023-09-13 点击:55次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所有但尚未过户,可以对抗成立在后的针对男方个人金钱债权的强制执行,裁判要旨:本案双方当事人于2012年12月18日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郑磊名下的涉案房产划归刘会艳所有,该约定系基于双方之间权利义务的统筹安排,是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合法处分,真实有效。

  •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如何分割?
    日期:2023-09-12 点击:48次

    一方婚前付首付,婚后双方共同还贷,房屋如何分割?首付款作为购房时第一次支付的款项,根据相关规定最低比例约在20%,在房价高企的如今,首付款也是一笔不小的金钱投入。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的,房屋中相应的价值部分不可避免地带有婚前个人财产的性质。从现实来看,多年来房价持续呈现上涨走势,首付款在房屋价值中对应部分的款项金额也在慢慢扩大。这种带有个人财产性质的权益,人民法院必须给予保护。

  •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日期:2023-09-11 点击:37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应如何处理?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比较适宜。

  •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对购房人违约,另一方是否应担责?
    日期:2023-09-08 点击:82次

    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夫妻共有房产对购房人违约,另一方是否应担责?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处分共有房屋构成违约的,应按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另一方不知情且未收到、使用购房款的,无需担责。

  •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
    日期:2023-09-07 点击:88次

    离婚后共有房屋的相关权益,应如何确定?拆迁房屋安置利益的分割,应综合考虑被拆迁房屋的实际居住使用情况以及保障各家庭成员居住权益等各项因素,遵循公平公正、着重保障房屋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老王等被告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但未提交充分证据加以证明,该出售事实不能确认。李娜基于老王等辩称B处房屋已经出售的理由,要求居住使用A处房屋,应予以准许。

  • 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
    日期:2023-09-03 点击:53次

    夫妻将共有房产登记为分别占有99%和1%,视为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离婚时应按登记份额分割。对于案涉102号房屋分割问题,该房屋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并已约定按份共有,其中陈某占99%共有份额,刘某占1%共有份额,并有不动产权证书加以登记,应视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的分配约定,两审法院根据上述登记份额对102号房屋予以分割,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两审法院根据查明的事实并结合相应证据所作判决,并无不当。刘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 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姓名,离婚房产能平分吗?
    日期:2023-09-02 点击:87次

    婚后在产权证上加另一方姓名,离婚房产能平分吗?法院为最大限度的兼顾公平,一般会判决分给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的“后加名一方”较少的份额。本案中,两套房屋均为刘某婚前全款购得,张某事实上对于房产本身的取得贡献不大,若无其他特殊情况的前提下,法院一般不会判决对半分割。

  •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
    日期:2023-08-28 点击:73次

    离婚诉讼中涉及不动产问题的解析在当事人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父母为当事人双方购置房屋的出资,除父母明确表示该出资是赠与自己子女购置房屋款项的情况之外,根据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原则规定,都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人民法院在对当事人结婚后的财产所有权归属认定处理时,首先要适用法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原则,即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或妻一方或双方所得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次再依照除外情形来认定是否为夫或妻一方所有。这也是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得财产的一般处理原则。

  •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
    日期:2023-08-14 点击:53次

    夫妻按份共有的房产,离婚时能否直接按照登记份额分割?虽然不动产登记是物权公示的重要方面,但不动产登记簿上的登记应定性为对物权的权利推定,其所反映的物权状态并非终局、确定、不可推翻的,其意义在于通过登记对外公示权属状态并形成公信力;因婚姻领域的财产变动规则具有身份属性,夫妻间的不动产物权变动不宜过分强调登记公示,不应当作为甄别夫妻财产权利的唯一依据,不能因在一方名下而否定其作为共同财产的性质,否则容易滑向极端,例如将婚内取得但只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认定为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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