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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上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下,虽然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房款却并非来完全源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甚至有可能完全来自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就很容易对出资较多的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在判决如何分割此类房产的时候,往往会参考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彼此对家庭付出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房产证上“男方占1%、女方占99%”,离婚后男方要求平分产权,法院这样判张三和小美最早对于房屋产权所签署的《声明》,是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小美所有,小美需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张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离婚诉讼双方均无力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依双方申请网络司法拍卖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房产分割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请求法院仅就房屋的份额进行确认,也可以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近日,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该夫妻的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恋爱期间转账买房 情断分手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向李某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现原被告分手并中止恋爱同居关系,且原告明确表明不再与被告相处,则双方大额转账部分应予以相互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赠与子女的房屋能否擅自撤销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李某某归女方王某抚养,将李某名下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李某某所有。李某依约履行了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但拒绝配合王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住房过户到女儿名下。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按约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李某则认为,因赠与的房屋未交付和转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房屋过户前可撤销赠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诉请。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在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并不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实质审查,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事项作出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情况下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若离婚协议中载明“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后对方是否还能够就实际共有的房屋主张权利呢
夫妻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算夫妻共同财产吗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的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不动产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当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指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实的权利人。
一方婚前购买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的房产,离婚时应均分吗本案中的涉案房屋系周某婚前全额出资,由钱某经手购买,婚后登记在两人名下,系双方共同共有。虽然房产登记为共同共有,并不意味着房产归周某和钱某各半共有,也无证据证明周某有将房产一半份额赠与钱某的意思表示。在具体分割时应考虑购房合同的签订、房屋价款支付等各种因素,并适当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的原则处理。因此,婚前购买房产婚后登记在双方名下,或者婚后加名的,并不意味着房产应对半均分,而应根据具体案情具体分析。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离婚时该怎么分原被告争议的房产在双方婚前登记为李女士的个人财产,但又于婚后变更登记为双方共同所有,因此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结合二人对该房产购房款支付情况、对该房产的贡献大小并结合“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等因素,最终酌情确定原告张先生分得25%的份额,被告李女士分得75%的份额。宣判后二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赠与子女后反悔?法院这样判案涉老宅是由被告老周申请建造并登记在其名下,产权证上并未注明存在共有人,老周没有证据证明其母亲、妹妹对建房有出资或贡献,仅依据户籍关系不能认定老宅为家庭共同财产。对于被告老周所说的扩建房,虽然拆迁时老宅的面积与产证上面积有出入,但老周、赵芳、小周三人关于扩建房的时间、面积、结构的说法并不一致,相关图纸等证据与老宅情况也不能吻合,且老周没有审批材料证明扩建房的合法性。此外,综合原被告及拆迁公司的说法,被告老周对原告小周出面签订拆迁协议书知情并同意,而老周也没有证据证明小周放弃拆迁安置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