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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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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经男方同意,女方与儿子签订的房屋赠与合同,有效吗
    日期:2023-04-08 点击:76次

    涉案房屋属于夫妻共同房产,在女方去世前,属共同共有,在女方去世后,由共同共有变为按份共有。女方享有涉案房产50%的份额,故其享有的财产份额有权赠与儿子,但对男方享有的50%的财产份额,女方无权赠与他人。即本案赠与合同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日期:2023-03-21 点击:68次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 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本案中,虽然案涉房屋系石某母亲于双方婚前出资为石某购买,但石某在婚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加名行为应视为对周某的赠与,案涉房屋由个人财产变更为夫妻共同财产。

  • 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成年后双方离婚是否有权分割?
    日期:2023-02-08 点击:89次

    买房登记在孩子名下,孩子成年后双方离婚是否有权分割?阙某和邓某无权就该案涉房产进行协议分割。理由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阙某和邓某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邓某甲的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邓某甲,离婚时应作为邓某甲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

  • 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
    日期:2023-02-02 点击:88次

    离婚时签订的赠与子女房屋协议能否撤销房屋赠与协议的顺利达成是协议离婚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本案中的房屋赠与不同于传统中的普通民事赠与,其实质上是夫妻双方在原有婚姻基础上对财产分割的平衡处理,是夫妻双方对身份和财产综合博弈的结果。另外,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得撤销。本案赠与协议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据此,法院依法驳回刘某某要求撤销房屋赠与的诉讼请求。

  • 共有房产,是否应当被平均分割?
    日期:2023-01-18 点击:142次

    房子上有一方或双方父母的出资,房子登记在双方名下;或一方婚前购置的房子,婚后加上另一方名字。这种情况下,虽然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但是房款却并非来完全源于双方的共同财产,甚至有可能完全来自于某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或其父母的财产。这种情况下如果仍然坚持“共同财产,平均分割”的原则来处理,就很容易对出资较多的一方不公平。因此法院在判决如何分割此类房产的时候,往往会参考双方及双方家庭的出资贡献、结婚时间长短、彼此对家庭付出程度等因素来进行综合考量。

  • 房产证上“男方占1%、女方占99%”,离婚后男方要求平分产权,法院这样判
    日期:2023-01-18 点击:1009次

    房产证上“男方占1%、女方占99%”,离婚后男方要求平分产权,法院这样判张三和小美最早对于房屋产权所签署的《声明》,是符合法律关于夫妻财产约定采取书面形式要式的规定。本案不应机械地以双方之间没有一份名为《夫妻财产约定》的协议就否认双方关于财产份额的约定。最终,法院判决撤销此案判决中的财产分割部分,判决涉案房屋归小美所有,小美需在判决生效三十日内给付张三房屋折价款3万余元。

  • 离婚诉讼双方均无力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依双方申请网络司法拍卖
    日期:2023-01-13 点击:149次

    离婚诉讼双方均无力主张房屋所有权 法院依双方申请网络司法拍卖在离婚纠纷案件中,房产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中价值最高的财产,房产分割也是最容易产生争议的事项。一般情况下,双方可以请求法院仅就房屋的份额进行确认,也可以由一方取得房屋所有权,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近日,在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中,夫妻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根据该夫妻的申请,法院对案涉房屋予以网络司法拍卖,并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 恋爱期间转账买房 情断分手对簿公堂
    日期:2023-01-04 点击:157次

    恋爱期间转账买房 情断分手对簿公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赵某向李某先后转账的141万元,可认定为原被告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本案在原被告的结婚目的不能实现时,受赠一方占有财物的合法依据将不复存在,一方获取另一方的财物数额巨大的应当予以返还。现原被告分手并中止恋爱同居关系,且原告明确表明不再与被告相处,则双方大额转账部分应予以相互返还,遂作出上述判决。

  • 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赠与子女的房屋能否擅自撤销
    日期:2022-12-29 点击:103次

    离婚协议中夫妻一方赠与子女的房屋能否擅自撤销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女儿李某某归女方王某抚养,将李某名下的一套住房赠与女儿李某某所有。李某依约履行了协议中的其他内容,但拒绝配合王某将协议中约定的住房过户到女儿名下。王某无奈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李某按约履行房屋过户义务。李某则认为,因赠与的房屋未交付和转移,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赠与人在房屋过户前可撤销赠与,请求法院依法驳回王某诉请。

  •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
    日期:2022-12-27 点击:420次

    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离婚后还能就共有房屋主张权利吗在协议离婚中,民政部门并不对离婚协议的内容做实质审查,夫妻双方可以自愿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等事项作出约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等情况下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协议约定履行。若离婚协议中载明“男女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那么离婚后对方是否还能够就实际共有的房屋主张权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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