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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专栏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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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日期:2022-12-01 点击:52次

    协议离婚后,一方请求判令另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 离婚房子怎么分?
    日期:2022-11-28 点击:47次

    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

  • 夫妻婚内房产约定 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
    日期:2022-11-23 点击:108次

    夫妻婚内房产约定 不违反法律应当有效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就共同财产分割进行协商,经协商一致所签订的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当认定为合法有效。夫妻双方在感情出现问题的情况下自行商榷签订书面协议有效减少了离婚诉讼中财产的争议,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司法资源,值得提倡和肯定。

  •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何会被法院撤销
    日期:2022-11-23 点击:71次

    离婚时约定房屋归女方所有,为何会被法院撤销债权人撤销权属于债权保全制度,其立法目的在于通过“例外”允许债权人干涉债务人对其财产的自由处分,使债务人的责任财产维持在适当状态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其实质为诚实信用原则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规制。就本案而言,钱某、陈某在离婚时对房屋的分割处理以明显不当方式减少钱某责任财产,符合债权人撤销权行使的条件。因此,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处理应以不损害其他民事主体的权利为前提,切不可以“厚此薄彼”的方式减少责任财产或者加重财产负担,否则,将面临被撤销的风险。

  • 能否对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
    日期:2022-11-20 点击:61次

    能否对未取得产权登记的夫妻共同财产主张分割人民法院完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和分割、补偿等问题予以灵活处理,即在一定的条件下,对于一些所有权法律关系比较清晰、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屋进行分割。对于无法办理产权登记或者对所有权法律关系存在很多争议的房产,可以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规定进行处理。

  • 前夫债主申请执行女方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法院判决不得执行
    日期:2022-11-19 点击:75次

    前夫债主申请执行女方离婚时分得的房产,法院判决不得执行案涉房屋虽被查封时登记在徐某、郭某名下,但离婚调解书已确定房屋归徐某所有,房屋的所有权自调解书生效时即变更至徐某名下。张某申请执行徐某名下的房产于法无据。徐某对案涉房屋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其请求阻却人民法院执行涉案房产的理由成立。徐某同时提出要求确认其对案涉房屋享有所有权,法院可以一并作出裁判,故如东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 离婚协议转移夫妻共同房贷为一方 法院:未获得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效力
    日期:2022-11-18 点击:69次

    离婚协议转移夫妻共同房贷为一方 法院:未获得债权人同意不发生效力虽然王先生抗辩离婚协议书明确约定了房屋归李女士所有,该抵押房产的银行欠款由李女士归还,自己不应当承担还款责任。但法院认为在A银行发放贷款时王先生、李女士确为夫妻关系,案涉债务也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李女士也对借款合同项下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了签字确认。离婚协议书系二者对离婚后的债务承担进行了内部约定,未经A银行同意,不发生法律效力,A银行仍有权根据借款合同主张相应权利。

  • 享有房屋居住权利,再婚后能否居住
    日期:2022-11-12 点击:144次

    享有房屋居住权利,再婚后能否居住在物权编中也新增了“居住权”。居住权是一种新型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所有的住房及其附属设施占有、使用的权利。享有房屋居住权的一方再婚后,如果在居住权期限内,仍然享有居住权,但是不得转让、继承。居住权需要采用书面合同确立,且需要向登记机构进行登记。

  • 离婚一年后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定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日期:2022-10-28 点击:108次

    离婚一年后要求分割住房公积金 法院认定公积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婚姻关系解除时,由于马某与张某并未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夫妻某一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作出具体说明,未就马某名下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作出分割。因此,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内,张某有权向马某主张享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马某名下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一半份额44214.22元。

  •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6个问答
    日期:2022-10-28 点击:71次

    离婚诉讼中不动产分割审判实务6个问答父母为子女婚后购买房屋支付部分价款(往往是首付款),以子女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将房屋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这种情况下,根据上述规定,若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应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将该出资的首付款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相应地,婚后以子女一方或双方名义签订的不动产买卖合同并以该出资作为首付款所购买的不动产,不论登记在子女一方还是双方名下,都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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