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一方购房,写上双方名字,分手时如何处理
小明和小兰经过一段时间热恋,决定买房。小明父母出钱600万买了一套三居室的房子。为了表达爱意,小明在办房产登记时,写上了两个人的名字。
买房之后,小兰发现小明不但赌博不说,同时有别的女朋友,两人过不下去了,决定分手。小兰说,房子有自己一半,要求分割;小明说,房子自己出的钱,一平米也不能给小兰。
两人争执不下,小兰于2015年2月起诉至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要求均等分割房屋。那么小兰的请求能得到支持吗?
(1)小兰没有出资有权要求分割房产吗?
《民法典物权篇》规定,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准,既然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则双方为法定公示之房屋产权人无疑。
依据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之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本案中小明与小兰恋爱关系终止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共有房屋。
当然小兰有权要求分割财产。
(2)小兰应该分一半吗?
恋爱期间互赠财物或赠与大额财产表达爱意也属正常现象。因此,若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仅因一方未出资就否认其享有物权,实为不公。但若均等分割,对于全部出资或多出资一方也不公平。
上海高院于2007年9月20日颁布了《关于审理分家析产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条之规定:恋爱期间共同购房,一方未出资但产权登记为两人共有,析产分割的处理。从不动产登记的角度分析,房屋已经确定为恋爱双方共有。双方终止恋爱关系后分割共有财产,符合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情形。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等情况,合理确定未出资方的份额,一般以10%到30%的份额为宜。
(3)看看民法典是怎么规定的。《民法典婚姻司法解释》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在该房屋购买过程中,因为写上了小兰的名字,可以视为赠与小兰。但是这里的赠与,是以要小兰、小明结婚为条件的,不能结婚情况下,不能对半分割,按照百分之十到三十为宜。
处理结果:也符合上述文件精神,双方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达成了调解协议,李明明一次性向张兰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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