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方隐瞒权利负担,合同被判解除
【基本案情】
2018年6月8日,杨某、孙某、中介服务部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孙某以70万元的价格购买杨某名下房屋,如一方违约,则应当承担房屋价款20%的违约金。当日,杨某收到孙某购房定金20000元。然而,在此之前杨某已以该房屋为案外人提供财产担保,早在三年前该房屋已被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孙某以因杨某隐瞒涉案房屋被查封的事实,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导致购买房屋的目的不能实现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房地产买卖合同,由杨某返还定金并承担违约金。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杨某以涉案房屋为案外人提供财产担保,在签订合同前未如实告知孙某涉案房屋存在查封不能过户的情况,未能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及时告知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因此杨某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于是,判令解除孙某、杨某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杨某退还孙某购房定金20000元并支付孙某违约金140000元。
【法官说法】
房屋属于价值较大的资产,有时甚至需要几代人倾尽财力购置。对于房屋买卖这种处置大宗资产的行为,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更应本着诚实信用、审慎严肃的原则履行各自的义务,买方需及时支付款项,卖方应交付符合合同约定的房屋,如故意隐瞒权利瑕疵等事实而导致合同不能履行的,构成违约,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