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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了合同后才发现房子不是“满五唯一”要多缴税,合同能解除吗?

日期:2023-03-21 来源:| 作者:|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签了合同后才发现房子不是“满五唯一”要多缴税,合同能解除吗?

本文转自:三明中院

买卖双方已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买方却在后来发现

要承担额外的过户税费

这让原本意向购房的买方

打消了购房的念头

原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还能不能解除?

买方能向卖方索赔

双倍的购房定金吗?

付给中介公司的

交房保证金及和佣金

还能不能要回?

一起来看看下面这个案例~

案情介绍:

2020年10月7日,原告王某经第三人永安某中介公司向被告陈某购买房屋一套,并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陈某名下房屋过户至王某名下所涉及的税、费均由王某承担。王某当即依约向陈某支付购房定金4万元,向中介公司支付交房保证金及中介佣金共计2.7万元。

合同签订后,王某才得知涉案房屋并非中介公司所述的“满五唯一”(通常情况下,房子满足“满五唯一”的条件即可减免房子的个税和营业税),中介公司仅凭陈某对涉案房屋“满五唯一”条件的口述,未核实房屋产权的真实状况,致使产生过户时税费需增加的问题,王某与陈某双方均不愿意负担增加的税费,双方僵持不下,王某遂向永安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解除与中介公司、陈某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要求陈某双倍赔偿购房定金8万元,中介公司退还交房保证金1万元和佣金1.7万元,并由陈某和中介公司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审理:

经永安法院审理认为,陈某作为出售方,告知永安某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已“满五唯一”,同时将产权证复印件在签订涉案合同时亦一并交给永安某中介公司,该不动产权证上明确载明转移登记变动情况,永安某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买卖中介机构,未能核实产权状况却凭陈某口述已“满五唯一”条件并在此基础上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永安某中介公司对买卖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因双方不同意承担超出“满五唯一”的税费致使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负有过错。

王某作为买方信任中介公司,未核实房屋状况,对合同中约定由其承担所有税费系在中介公司的误导下产生的重大误解,最终在过户时不同意承担额外增加的税费,致使买卖双方未能如约办理过户手续,王某和陈某对涉案房屋交易未果均无过错或违约行为,故王某主张向陈某索赔双倍购房定金的诉求,法院不予支持。

永安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判决解除王某与陈某的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应全额返还购房定金4万元,永安某中介公司需向王某全额退还交房保证金及中介佣金共计2.7万元;案件受理费主要由中介公司承担。

法官说法:

房产中介公司作为专业的房屋中介机构,在从事日常居间活动中,应尽审慎核查、如实报告的义务,如核实房源信息、核实卖房人的身份信息等,促成买卖双方交易的同时,确保充分披露双方涉及交易撮合的信息,以供双方进行全面评估。中介公司未尽审查义务,损害购房人利益的,不得要求购房人支付中介服务费用及从事居间活动的必要费用,造成购房人损失的,中介公司还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作为购房人也应谨慎交易,对卖方提供的交易资料进行核查,按照合同约定的交易流程办理,避免发生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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