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队无资质,能否获得装修款?
近日,襄阳仲裁委员会审理了一起业主与无资质的装修施工队之间的装修合同纠纷。
案情简介
去年5月,陈某因房屋需要装修,经熟人介绍与章某签订了《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陈某将位于某商场一楼门面房的装修工程以15万元的价款发包给章某的施工队。
施工过程中,陈某表示,自己花费4万元购买了楼梯、门窗、屏风、桌面等装修明细表上列明的本应由章某负责承担费用的项目内容。可是房子快装修完工时,双方因施工内容及工程质量问题产生纠纷。陈某对章某的施工质量提出不满,并发现章某的施工队根本就没有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的资质。因此,陈某拒绝继续由章某对剩下的项目进行施工,要求章某施工队撤离施工现场,并且拒绝结算剩下的4万元装修款项。此后,陈某找到其他施工队进行了后续装修。
章某认为,自己按要求完成了施工并交付使用,按照合同约定价款15万元,陈某仅向其支付了11万元工程款,尚欠4万元。陈某则认为,章某施工队不具有装修施工资质,双方签订的装修合同无效,且章某并未完全完成装修,也没有通知其竣工验收,大部分装修项目是其委托其他施工队装修的。此外,陈某自行购买安装了楼梯、门窗等装修材料,给章某装修款11万元已超出了其装修的范围,不再欠其任何装修款。
申请仲裁
几番折腾下来,章某十分生气,遂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襄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襄阳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本案有两大焦点,首先,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否有效?其次,实际施工价款是不是15万元?
仲裁员表示,根据《建筑法》相关规定,法律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章某未取得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资质,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合同无效的情形。此外,原建设部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虽然规定了核定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活动企业资质等级的依据,但并未明确规定未取得资质的企业不得进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且该规定系部门规章,不能作为认定民事合同无效的法律依据。因此,案涉《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是有效的。
关于工程价款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庭审中,章某与陈某均确认装修明细中的楼梯、门窗等项目系陈某自行购买,费用为4万元。章某提出在装修过程中增加了相关项目,一增一减后施工价款仍然是15万元,但双方在章某离场后未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章某没有提供增加工程量的签证,陈某对增加项目没有认可,章某亦没有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其在施工过程中增加了施工项目。因此,仲裁庭最终认定实际施工价款为11万元,并驳回了章某的全部仲裁请求。
仲裁员建议
襄阳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建议,广大业主在签订装饰装修合同之前,应当对装饰装修企业的资质进行查验。签订合同时注意检查合同漏洞,比如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对使用的装饰材料要注意注明具体品牌、型号和数量,以及对保修及纠纷解决方式的明确约定等。对于在施工中增减的工程量,双方应及时核对、确认,便于工程完工后统一结算。
来源:襄阳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