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违法转包拖欠材料款 转包人不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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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令转包人江某支付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代偿的材料款27.8万元。
经审理查明,某建筑工程公司系工程承包人,其承接工程后,将工程通过内部承包的形式转包给江某,双方签订《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约定江某对工程项目施工的全过程、全方位负责,不得以某建筑工程公司名义对外赊欠材料,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后江某再将工程转包给李某等人实际施工,在李某等人实际施工过程中,拖欠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2018年12月,河南省某法院民事判决书,判决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材料商材料款27万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
判决生效后,该院于2019年4月扣划了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账户金额27.8万元。为此,某建筑工程公司认为,其被法院扣划的27.8万元系转包人江某和实际施工人李某造成的损失,有权依照合同约定向两被告追偿,故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在工程违法转包后,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应由谁来承担偿付责任。鉴于实际施工人取得了工程的实际承包资格,亦实际收取了工程款,故因工程施工所欠的材料款最终应当由实际施工人承担。然在本案中,其一、各方当事人对实际施工人的人数表述不一,有的并未参与到诉讼中,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其二、原告与江某签订的《内部统一施工承包责任书》,明确约定了如发生其经济行为界定为江某个人行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某建筑工程公司垫付相关诉讼执行款项后,有权首先要求被告江某承担,之后被告江某可以依法另行向所有实际施工人追偿。
考虑到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尚无法确定,且江某另行向实际施工人追偿,与本案属不同法律关系,对实际施工人的责任法院暂不处理。
据此,法院判令江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工程承包人某建筑工程公司代偿的材料款27.8万元。因某建筑工程公司存在违法转包情形,自身亦存在过错,对利息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