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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常见法律争议点

日期:2022-12-27 来源:律政网 作者:律政人 阅读:0次 [字体: ] 背景色: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中常见法律争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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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已经达成结算协议,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如何处理?

结算协议的效力不因建设工程双方承包合同效力有无效而改变,即便承包合同无效,该结算协议通常情形下也应当被认定为具有法律效力,除非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合格通过。

若建设工程合同双方承包合同有效,一方要求重新结算的,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可以支持。

二、一方合同主体当事人工作人员签字确认的文件效力,如何认定?

若双方在合同中明确就“有权对工程量和价款洽商变更等材料进行签证确认的具体人员”有明确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通常情形下,能够代表企业的只有履行职务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及企业对外印章,其他未得到授权的自然人无权代表企业做出任何的行为,但相对方如果有充分理由相信该签字人员有代理权的除外。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的除外。

三、工程监理人员在签证文件上签字确认的效力如何认定?

这要就所签证人员签证内容分别对待。工程监理人员在监理过程中签字确认的签证文件,涉及工程量、工期及工程质量等事实的,原则上对发包人具有约束力;涉及工程价款洽商变更等经济决策的,原则上对发包人不具有约束力,但承包合同对监理人员的授权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固定总价合同履行中,当事人以工程发生设计变更为由,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 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 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五、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价款如何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当事人任何一方依据《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要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的,应予支持。 承包人要求发包人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应予支持。 发包人以合同无效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价补偿款中所含利润的,不予支持。

部分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在诉讼前已经对建设工程价款结算达成协议,诉讼中一方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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