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施工资质致合同无效拖欠的工程款仍应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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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仍应支付承包人工程价款为由,判令被告何某支付原告白某工程款118万元,并承担按年息6%计付利息。
原告白某和被告何某存在多年业务关系。自2010年2月起,被告何某将三起桩基工程交由白某施工,并签订《桩基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对承包内容、管桩类型、规格、工程量、工程造价、验收等,作出约定。2020年1月,因被告何某未能足额支付上述三笔工程款,双方再次结算后签订结算单一份,双方确认至2020年1月15日止,何某欠白某桩基工程款118万元整,双方以前结算及工程收付款已全部包括在内。后何某仍未支付工程款,故白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何某支付工程款118万元及暂计至起诉时的利息11037元。
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均为自然人,无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双方签订的《桩基工程承包合同》应系无效。根据《最高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应予支付。原、被告双方经多笔结算,双方对尚欠工程款118万元并无争议,现针对利息部分主张,因双方合同无效,故案涉合同中有关违约责任的条款的约定亦属无效,但案涉工程双方早已结算完毕,被告何某欠付工程款属实,仍应按资金占用损失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利息。
据此,法院依法作出如上判决。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服判息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