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房者以买方是“老赖”为由解除合同,法院是如何判决的
近日,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及代办协议。
2016年7月21日,刘某与王某通过房产中介公司签订二手房买卖及代办协议一份,约定:刘某以78万元将位于翔安区的房屋出售给王某。房屋买卖及代办协议签订后,王某向房产中介公司支付了5万元作为定金。房产中介公司将其中的5000元作为刘某交房保证金,余款转交给了刘某。2016年的8月到9月5日期间,王某及中介公司员工多次以短信方式催促刘某办理解押手续,但刘某一直未予办理。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认为其按约定准备好了20万元解押款后,多次催促刘某去银行办理解押手续,但刘某一直未予理会,故此刘某已经构成违约,应当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刘某则向法院提起反诉,说王某因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翔安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刘某认为,王某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致使合同目的最终无法实现。根据协议约定,王某需要以按揭贷款支付购房款,但是签订协议时,房产中介和王某未就王某被列入被执人名单的事宜向其进行充分的说明,直到8月底才知道其于2014年6月25日被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按规定王某已经不能购买不动产,无法办理银行按揭贷款。由于王某系失信被执行人,已经丧失了履行债务的能力,故此刘某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并主张解除合同。
绝不投降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王某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民事判决,法院于2014年6月25日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因此,可以认定王某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而刘某一直未办理解押的行为可以认定为其中止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及代办协议的意思表示。
在诉讼中,刘某已明确主张行使不安抗辩权,之后,王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仍未被屏蔽或撤销,其既没有提供担保,亦未能证明自己具有履行能力。故刘某要求解除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基于此,王某要求刘某继续履行双方所签订的房产买卖及代办协议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