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产房自行添置的装修装饰物维修纠纷
【案例】2002年9月1日,李某和街道房管站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承租爱国北里52门106室的房屋,房屋性质为直管公产房。
《房屋租赁合同》仅对租金、租期进行了约定,未约对房屋修缮进行约定。
李某一直承租该房屋,近期准备购买产权。
2016年9月29日,突降暴雨。爱国北里小区由于地势低洼,地面积水高达60cm,各门的一层住户墙面地面均被雨水浸泡。
2016年10月3日,李某找到街道房管站,要求其对房屋进行修补,并对家具装饰遭到的破坏进行赔偿。
房管站仅对房屋的墙面地面进行了防水处理和破损修复,拒绝了李某的其他要求。
李某认为房管站应当赔偿家具装修的损失,于是前来律所咨询律师。
【李某咨询问题】家具和装修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律师解答:
其一、【公产房的性质】直管公产房是指房地产权利人登记为政府,由管理单位代表政府进行管理的公有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爱国北里52门106室的房屋性质为公产房,产权人为政府,管理单位为街道房管站,李某为承租人。
其二、【公产房的承租】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公产房屋可以进行租赁。
李某与房管站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关于合同效力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
其三、【公产房的修缮】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房管站作为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暴雨造成的房屋毁损进行维修。
其四、【自行添置的装修装饰修缮】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作为承租人的李某,自行添置的装修装饰物应当自行处置,且不应该影响街道房管站对房屋的修缮,街道房管站不负责赔偿。
法律依据:《天津市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办法》第五条:“直管公产房屋可以依法出租。承租人承租直管公产房屋时,应当与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签订租赁合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应当对出租的直管公产房屋及其设施设备承担修缮责任,按照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范围、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维修、养护。保管自修的直管公产房屋的修缮责任由保管自修房屋承租人承担。”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在修缮直管公产房屋时,承租人应当予以配合。承租人自行安装的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施设备影响房屋修缮的,应当由承租人自行处理。因承租人未自行处理而造成其装饰装修材料和设施设备损坏的,直管公产房屋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